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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離境六個月至一年 連續居住性被假定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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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5: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世界日报  作者: /鄭毅律師主答
一綠卡讀者問:5 s) U8 J! m1 }  G" `1 G
本人於2006年3月23日持移民簽證入境報到,但因妻有孕而在美沒有保險,故在美停留14天后離境回香港待產,產後待孩子8月大於2007年2月28日回美 (離境不足1年),期間再沒有離開美國。請問:可否在本年底 (2010年12月)入紙申請入籍公民?
5 a, V$ J4 h9 \" v( T0 w答:1 L8 }3 T* v# D" X
通常永久居民離境超過6個月但少於1年,入籍的連續居住性被假定中斷,除非有合理的解釋。根據你的情況,建議你在年底的時候仍然遞交入籍申請,問話的時候帶上各種證明,如移民官認為你離境10個月的理由合理,仍然可以按時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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