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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入籍申請 須住滿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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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1: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世界日报  作者: /耿婷律師主答
Alice問:
" D) I' L8 y9 R4 l; x! X我和先生、兩小孩於2000年8月28日持綠卡進美國,目前我與兩個小孩都已是美國公民,而先生在這近10年間,在美國和台灣飛來飛去。他目前想申請入籍,請問:
. S) B6 I& h$ w2 R/ c3 G4 l一、以我先生的例子,移民局規定在五年間需住滿30個月以上,對嗎?請問五年是指最近五年,還是自2000年8月28 日算起?另外,五年是從遞交日算回去五年嗎?
! R4 l: ~* V' V9 v- S9 M# N二、「關於連續居留時間」,先生於2007年3月15日離開美國,至當年9月14日回美,這是否算離境6個月以上。如是需提出何種證明文件說明在這段期間沒有中斷在美的居留? 申請人是否可在滿兩年半前90天遞交N-400入籍申請?$ E% X: _# s8 v# c5 c# o8 R, \) I: q
三、先生今年10月1日滿56歲,並取得綠卡10年以上,請問是否在公民測驗時可免考英語而通過翻譯用母語進行考試?
. S/ u3 b- B* k答:$ T( {$ D$ J4 ]! M
一、法律規定申請人需在遞交入籍申請日起算最近五年住滿30個月。這裡講的五年是指最近的五年,是從您先生遞交入籍申請之日起往回推算的五年,而不是從2000年8月28日起算。因為法律規定申請人可提前三個月遞交申請,所以您先生只需往回推算4年9個月即可。
& s3 c  j) E7 [二、您先生離境剛好6個月,沒有超過6個月,所以不算離境6個月以上。如果申請人離境6個月以上的話,申請人應該準備好以下文件,證明他沒有中斷在美連續居住的期限:在美報稅的紀錄,在美有不動產(房產)或各種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的證明,房屋或汽車等財產的租約、駕照,雇主仍為申請人保留職位、學校為申請人保留學籍的說明信,申請人在離境期間也在繼續支付各種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信用卡、保險等帳單的證明。總之任何能證明申請人跟美國有密切聯繫、還會回到美國的證明都是有用的。
3 G. j, [* y8 F/ e1 g* ~  j2 d8 [三、請注意「五年時間裡需住滿兩年半」這個要求中的「兩年半」指的是五年裡每年要住滿至少半年。因此這「兩年半「是五年裏累計加起來的兩年半,而不是連續在一起的兩年半。所以確切來說應該是申請人最早可于取得綠卡之日起算五年屆滿前的三個月(90天)提交入籍申請。但是這種情況下遞交入籍申請後3個月內的出入境情況還會影響到申請人的申請,所以建議申請人要小心,切勿在未住滿30個月的情況下就離境。7 l0 j" ]/ J6 T3 \
四、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年滿55歲,並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美國居住五年以上,才可用母語進行考試。雖然您先生現在超過了55歲,但因為他取得綠卡沒有超過五年以上,所以他還不能用母語進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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