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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铁新政岂能脱离应有的公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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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8: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道部明日起开始执行新规定,包括儿童票高标准提高10厘米、非动车组乘客非伤病原因迟到车票作废、直达票中途下车车票将失效、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等、办理改签五特殊情况最晚限定在发车之前等,而动车乘客则不受这些限制。(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02版)* _5 L& G2 C4 `7 w" L: [! [
  应该说,无论是按照社会契约法则还是合同法规,铁道部的这一规定确实有合理之处。毕竟一纸火车票,所承载的就是一份合同契约:乘客按照这份“合同”准时乘车,错过了乘车时间就只好“自行承担责任”。并且,铁道部捋清权利以程序正义终结乘车乱像似乎也并无过错。但是,从网络民意来看,铁道部此番出台的新规显然难以迎合民心。尤其是在非动车组乘客迟到火车票将自动作废这一条上,颇受公众争议。$ O8 u& s/ l4 F# x' x! c
  这是因为,在这个契约社会里,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旅客乘坐运输工具义务是按照合理的定价支付费用,并遵照车票这一“合同”按时上车遵守乘坐列车的相关制度规章。而铁部门则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自身的职责。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铁部门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显然存在着欠缺:在定价上,硬座与站票同价,服务不对等却收取同等的价钱,显然有违《价格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在时间的确保上,无论是可抗拒不可抗拒的原因,在列车晚点已司空见惯的现实情境下,从未见铁部门履行赔偿的义务……透过这个冠冕堂皇的铁新规,铁道部似乎是只谈“合同”的自身权利而不见自己的义务。
# i# U& a# }5 l; l5 x5 s4 B  ^  从行业规则来讲,在飞机误点尚能退票,尤其是动车组列车都能退票的情况下,铁道部对非动车组乘客作出迟到作废的规定,这样的“独树一帜”实际上是对行业规则的无视,更是对行业规则的破坏。尽管说行业规则对新规出台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这样的行为显然破坏了交通运输这一行业的公平。! h- ?9 a5 E2 Q: |2 b
  这一切,足以说明铁道部“无视义务只见权利”的新规有违公平法则。而更重要的是,铁道部这一新规的出台显然脱离了其公共品的现实属性,逃避了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作为社会的公共品,铁部门无视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在运力和服务质量都无法上去,每年依旧解决不了春运一票难求的民生问题,却跟公众撇开公平大谈权利,出台迟到车票作废、动车非动车改签区别对待的规定,也就难免招致公众的骂声。  s# @3 d' @# X5 ]. k) k) n$ g
  作为社会的公共品,铁道部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加强旅客运输的管理,本无可非议。但关键是,在其自身无法良好履行契约、有违公平法则的现实情境下,脱离公共服务的属性,无视乘客所作出的权利牺牲,反倒去计较自身小利,也就怪不得新规难以赢得民心。在高铁票价居高不下,非动车组列车运力和服务欠缺的时候,铁道部的这一新政势必伤及民生肌理,造成公共责任和社会权利的失衡。  F0 i0 D( G/ a6 v$ n7 |: o
  一纸火车票,承载的不只是一份契约,更是一份民生的责任。鉴于此,铁道部的新政不能只谈自身权利,无视乘客的权利,更不能无视自身的公共属性以及承载的公共责任。在铁旅客运输难题依旧没有找到破解之策的现实情境下,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品,铁道部理应回归其社会属性,对公共服务多一些责任担当,权利的跷跷板才能够保持平衡。而事实上,在极大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保证自身履行义务的前提下,铁道部再来谈权利公平、谈程序正义也许就顺理成章了许多,何至于民怨鼎沸。
, O# g5 W' v* C; w! [9 {. h  公民之怨,更多的不在乘客迟到退票是否合理,而是在于铁道部不能切实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公共品应有的作用。回想铁道部之前的规定,发布新车票、推行网上订票等做法本来也合理,但总是能招致骂声一片,同理,这些怨声的来由也是因为铁道客运作为公共品,始终在解决民生所需上不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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