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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13年 華男求開案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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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曾被法庭要求自動遣返離境,但仍在美逾期居留13年的華裔男子,日前以「十年不得入境懲罰」(簡稱十年限制)已過期為由,向聯邦第一巡迴法庭提出開案要求,並在申訴中聲稱他這十多年來的遭遇印證美國移民法「殘缺」,認為上訴法庭應盡義務行「司法立法」(Judicial Law Making)權力,使法律更趨公平。然而第一巡迴法庭在審閱該申訴後認為,即使十年限制已過仍不改該華男的不合法身分,法庭也無意影響政府的移民政策,故拒絕開案。 4 m4 v6 _7 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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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庭文件,這名華男名叫遲春辛(Chun Xin Chi,音譯),1989年在沒有合法證件情況下闖關進入美國,21年來反覆提出過不下十次申請試圖獲得合法身分。 8 w: W; [' j& M1 X! ~5 b* o. G* D( 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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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春辛在1995年首次向移民法庭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但移民法官認為他的證詞缺乏可信度而拒絕,但允許其自願離境。移民法官認為,讓遲春辛自願離境應是「雙贏判決」(Win-Win Scenario),既節省了政府抓人遞解的花費,又給了遲春辛自由選擇最終目的地且免於牢獄的機會。但遲春辛沒有接受此判決,選擇逾期居留擇期上訴試圖開案。 ! P' L7 x) u; E5 r/ v. 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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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6年,遲春辛重現曙光。當年他得到了雇主擔保,助其填寫I-140表以職業移民方式轉身分。在此基礎上,政府律師也發出了對遲春辛的豁免,支持他開案。此外他的十年限制懲罰也即將過期。在多重因素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准許遲春辛案發還移民法官重審。 " |! c j+ `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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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移民法官再次審理遲春辛的轉身分請求。遲春辛的律師對法庭提出了可開案的幾個根據:第一是遲春辛得到了雇主擔保申請職業移民;第二是十年限制即將過期,構成以前沒有「新證供」;第三就是因美國移民法制度「殘缺」,遲春辛一直未被遣返,因此暗示他可不負逾期居留的責任,建議法庭行使「司法立法」權,「造法」以允許遲春辛轉身分。 _ L" ~* a! k, {/ v;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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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遲春辛如此申辯,移民法官仍認為因其證詞缺乏可信度,不論其他情況怎麼變,都不應讓他轉身分。遲春辛不服,又依次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第一巡迴法庭。 3 y" Z2 n$ P' \6 _% a* K: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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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年5月26日,第一巡迴法庭終就此案做最終判決認為,移民法官基於證詞誠信問題拒絕遲春辛有理,而遲春辛把十年限制過期理解成已接受懲罰是錯誤的,此事並不抵銷他違規的事實。至於遲春辛歸咎「都是政府的錯」的申辯,法庭「有責任尊重立法體制」,不會就此案「造法」。巡迴法庭的判決書最後更寫到,「對遲春辛來說,任何對他有利的判決,他皆受之有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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