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〇年)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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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4 n( G+ N- I1 C ^$ }4 E2 W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第一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 P+ S7 C2 w: |9 `; N( s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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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补缺为止。
第三款 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不得影响在此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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