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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llkong

偷渡无罪,赞成的请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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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3 22: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渡违法不犯罪[/b: g7 L  d2 D3 O* w9 w
]首先先让大家看看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也让一些人闭嘴。( z" r: U3 I# Z; b% l: R! a
什么是违法?
( g# w$ J" p* \. k" P$ s1 u+ u6 G  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 g" E7 j9 S% ]0 k5 z% H5 @. y- E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五种:
; p$ R( x3 b/ [# u" Q  一是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公职人员的某引起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或者相冲突,应当承担宪法责任的行为。
$ O  `0 p# ]/ @  二是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 p" O4 N' C, m9 M6 J$ q- f( F  三是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 U5 J% _% k9 B* I; T/ k  四是经济违法,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应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n, M; a1 q* s0 N; w: j
  五是刑事违法,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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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除了在分则中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在总则中对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对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8 ]3 U3 D5 E- Q0 C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 `5 z/ s+ N$ [) I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6 I& A3 W  f+ R' W8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 j6 q" ?. O! c" d1 S/ o, f
以上是刑法对什么是犯罪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各种情况的复杂性,法律不能规定得太绝对,因此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这一规定使刑法关于犯罪概念更加全面、合理。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发表于 2009-10-23 23: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wow... what a debate...
发表于 2009-10-24 0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ichael 于 2009-10-24 00:05 编辑 - J0 K. o% ?; @7 W% ?4 H
, D8 y# Y7 ?' u
所以说偷渡这个词才有罪都是哪些“大老爷们”强加给我们的
发表于 2009-10-24 0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把一汽,什么武钢,军工厂放在我们福州看看,那时候,就是哪些所谓的大老爷们要作我们现在做的事
发表于 2009-10-24 00: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I) Q8 i6 i. D) `  ?$ X
为死去的同胞默哀!!!!
发表于 2009-10-25 17: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看法
发表于 2009-10-25 22: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两个字“生活”,支持偷渡无罪!
发表于 2009-10-26 09: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要说偷渡有罪的话,那罪在‘偷’字。我们是讨生活的。
发表于 2009-10-26 10: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豆 于 2009-10-28 17:44 编辑 0 P8 ~- \1 e3 ]- y+ n
" }9 Q( n" V. w4 {
‘偷渡无罪’,改为‘偷渡无奈’感觉会更好点。" P- J- r5 i+ Y, ^( W! u1 V4 m
无奈的生活,挺而走险。偷渡本身就是犯法,法不徇情.........
发表于 2009-10-26 21: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家的看法。那些幸灾乐祸的人是不是没有人性了,自己的同胞遇难了,还那么开心。
4 H- j! ?  W# y0 l  e8 L有谁愿意冒着危险离开我们的故乡,一个人去国外飘泊,离开我们的家人朋友,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见到他们
0 m* l7 l$ x2 U* }. e" ?( {这就是偷渡的无奈。他们只是让他们的家人过好的生活,不被人欺负不被人看不起。很多偷渡的人在美国也为家乡做了很多贡献,也有能力帮助很多国家还在受苦的同胞。他们为了追求幸福为此付出了生命,是多么的不幸。这些幸灾乐祸的人: X- m! P: ~- V) P
根本没资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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