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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遇祸丧失工作能力 妻夺产然后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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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helly666 于 2009-3-11 16:40 编辑 # F3 j( u! X& a)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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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报记者叶永康3月4日纽约报道】一名福州男子因一次意外造成工作能力丧失,祸不单行,更遭到夺产的糟糠妻子要求离婚。这名男子找了一位朋友,10日代他求助林则徐基金会主席黄克锵。黄表示除非其妻念夫妻之情,否则陈先生无法拿回财物。9 K- L- _+ @0 \: N+ H& E
  被老婆抛弃的陈先生的乡亲向黄克锵求助时陈述了陈先生的不幸。陈先生的朋友说,2007年时由于意外陈先生煤气中毒,在医院昏迷7个月之久,虽然最终还是活过来,但此后已无能力打工。陈先生的妻子却在他昏迷期间把双方共同拥有的物业、财产都转到女方名下。
5 C& D- Z$ K& Q& O$ ~0 b    更不堪的是,妻子以陈先生的健康状况无力养家为由提出离婚诉求。陈先生对老婆的绝情、绝义感到痛心疾首,因行动不便,只好请朋友到林则徐基金会求助。
7 l, k# L  ~5 A8 x+ W  黄克锵了解情况后说,因为陈先生的妻子是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把他们共同拥有的物业、财产转到自己的名下,所以,陈先生很难从法律上去拿回这些曾属于自己的财产。目前只有希望陈妻子能够念夫妻之情,理解陈先生贫病交逼,回心转意挽救这段婚姻。/ [( j' A8 J8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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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惨遭老婆抛弃的陈先生10日托友人求助黄克锵。 (侨报记者摄)
 楼主| 发表于 2009-3-11 13: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的忒狠啊,没良心。
发表于 2009-3-11 14: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老夫老妻了怎么。。。
发表于 2009-3-11 15: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的情况没有了解到,单凭一方言论欠缺可信度,不想妄自下定论~
发表于 2009-3-11 17: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法律不是很清楚。根据中国法律,夫妻之间,在婚姻持续期间,无论是一方个人或者双方共同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合同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5 f- u2 P, e!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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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婚姻法律应该在财产处理上会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婚前所有和婚后共有的财产范围还是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的。所以我有点奇怪,即使是在一方名下,除非特别约定,另一方还是具有共有权的。陈先生在求社区道义上的支持的同时,也应该去找个律师问问,或者情况并没有这么坏。
 楼主| 发表于 2009-3-11 17: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是:不管是否还有其他内幕,就因老公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出离婚,这妻子就不厚道。还有我不明白为什么在陈先生昏迷期间,他妻子可以把财产转名?如果夫妻离婚,不是财产平分?而且他现在没有工作能力不是应该多分财产?我倒是很希望他妻子能出来说明一下。
发表于 2009-3-11 17: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不是说内幕,真正的意思是,是不是有人说假话?就像shelly说的一点,为什么在他昏迷之时,他妻子可以把财产转名?据我所知,改动财产所有权是必须双方签字,有点不太明白。。。
6 S2 B) [& Y: r, N$ W当然,作为人性基本道德来讲,事实如此的话,这位妻子的做法也太不仁道了,所谓一夜夫妻百日恩,一笔抹杀掉实在汗颜!
 楼主| 发表于 2009-3-11 17: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你明天打个电话去找林则徐基金会主席黄克锵问一下实际情况吧,如果是夫妻离婚,财产应该是共有的啊。
发表于 2009-3-11 17: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无奇不有
发表于 2009-3-11 18: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网站找个法律顾问吧,我毕竟不是美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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