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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宏剑

剑指移动(原创纪实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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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10: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回:讨价还价* _" L9 K& T! _( J3 d/ v, ^
  
  R& F% ]! D6 K6 H" e4 x- a   话说上回林宏剑表示案件调解的主动权在福州移动公司方面后,刘法官就转向该公司的律师,问;被告怎么说?
% g4 y$ b. T: [- x   律师回答:我们的意思是让原告说一下他的解决方案,然后我们再商量,看能不能接受。$ U9 |9 g) N% [( P; @
   刘法官对宏剑说:没错,就是这样,你说出一个数额来,被告能接受就接受,不能接受就再讲。
8 m8 _/ C! m7 ?4 Z. V% |5 B   看宏剑有些犹豫,刘法官又说:你在这个案子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庭是绝对不会支持的,因为你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另外那个误工费的赔偿,你应该具体把每一天所损失的数额列出来,这样才能有说服力。而你只是泛泛的打一张“误工证明”,这是很难令人相信的。因此,选择调解,对你来说,在经济上是很有利的。如果不选择调解,你很可能会得不偿失,你要仔细考虑考虑。. R' P& Y* ^( _0 k6 @0 |% q
   宏剑思考了一会儿,将因为此事而导致的损失全部加一起后,对刘法官说:那就让被告赔偿我3500元。
  x0 W2 m4 a) T' @# x& y   刘法官马上问律师:原告已经提出一个赔偿金额了,被告怎么样?, c1 J% e5 x7 D1 V4 o- `
   律师说:我要回去请示一下领导,因为我做不了主。有结果后我再与原告联系。2 {0 J: J& U! O# g
   刘法官表示理解,于是约定在第二天下午宏剑拿证据原件来法院时,将双方是否调解的意思向法官表达一下,以便法官处理文书。
) B/ n" s1 ^* o) g) q+ \   当天下午,福州移动公司的律师致电宏剑,称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只可以赔偿1000元。宏剑说:那就算了。意思就是拒绝。律师追问:你还是坚持要3500元的赔偿金吗?宏剑给了她肯定的答复。律师也就不再说什么,挂断了电话。
* q" N. _( @- s   次日下午,宏剑携带证据原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给刘法官过目审查后,将被告的意思(赔偿1000元)和自己的意思(不同意按此数额调解)向刘法官做了说明。后者劝宏剑接受,认为在这件案子中,被告愿意赔1000元,已经是很好的了。但宏剑坚持己见,刘法官只能表示遗憾。
9 u0 o2 Q' b% _8 o' ?* e5 m   2005年1月7日上午,宏剑接到刘法官电话,通知去拿判决书。6 k! j$ V+ \9 O, M2 w0 }. A2 j  E9 f
   宏剑便于下午去福州,到鼓楼区人民法院拿了此案的判决书。8 ^) I  N7 B5 A+ o! u% V
   各位看官,欲知鼓楼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21: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回:月租案判决详情
3 I6 }2 q3 G4 h  + O+ [# Y6 r4 O1 M! ?' W
   林宏剑仔细一看,只见判决书上写着:& n/ P/ g& {( [  Q3 {
   “……被告辩称:原告以被告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是不成立,因为2002年底以来,我司为让利客户,在报纸上作了通告,进行按日收取费用。被告从2004年5月开始使用,当时可能服务人员认为大家都知道了按日收取费用,所以没有向原告进行解释,还是给了月租10元的受理单,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我们在一年后会调整月基本费,直至相当于每月10元。原告以其自己经营的一家个体户出具一张《误工证明》,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缺乏证明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误工费只发生在交通事故特定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本案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要求我们承担精神损失费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 A9 |4 ]1 l* k9 ~8 l
   经审理查明:证据1、被告出具的本地通的交费标准受理单原件1份;2、被告出具的原告5月至10月的话费发票原件6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又是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原告的误工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原告没有证明计算误工损失的具体依据,证明力很弱,本院不予采纳。$ P0 g/ ?+ V% L5 x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了侵权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受理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也是对原通告内容的一种变更,被告却按照通告内容进行收费,且长达半年之久,说明被告放任这种过错行为,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多收的月租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其道歉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因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2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由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院判令被告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未完待续)
' R0 A0 o% r9 Q   各位看官,欲知最后判决结果是如何行文的,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6 0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回:判决结果
! \; X; |. _+ t+ h8 O  3 s- V( P0 n9 V! k
   “(续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5 r; y; C$ Y* d+ o# ~) n
   一、被告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宏剑双倍返还多收的月基本费1.44元;
( \9 c" E; G8 D9 Q" }$ c3 b   二、被告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宏剑100元;6 a' o+ I/ ^% }! X% v' D
   三、驳回原告林宏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5 F2 c3 ~# q/ S   本案的诉讼费41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e8 a$ C' P4 [$ l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I' s5 s8 b. [2 F  k- Y   代理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9 y( Y  f( K3 B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x7 K1 w$ ~1 n0 g
   可以这么说,这个判决结果对林宏剑是非常有利的,不但被告要赔100元,而且诉讼费也是被告出。虽然与宏剑的诉讼请求不能比,但从事情的争议点来看,是已经胜利了。因为这件案子的关键是福州移动公司有没有多收了宏剑的月租费?在这一点上,法庭已经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这就足够了。古语说得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件案子上,福州移动公司多收了月租费,就是“皮”,是根本;宏剑的其它诉讼请求就是“毛”。“皮”这一点法庭已经支持了,“毛”也有一部分得到支持。这不是很好吗?如果连“皮”这一点都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那就是宏剑的悲哀了。
( U+ j! s) j$ j6 A$ }' K# x   宏剑看清楚判决书的内容后,心下虽然感到一种胜诉的满足感,但还是将已经准备好的上诉状递给了刘法官。
! W9 C+ P2 q2 D* i' q5 z6 D' f   刘法官看到上诉状后,问宏剑:你为什么要上诉?
" [1 l( o% l: M; P0 R  V. @   宏剑回答得很实在:因为与我为此所付出的金钱相比,判决书上判赔的金额还远远不够。
0 u9 ?6 e/ S  B( y' x& x   刘法官便不再说什么,填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交给了宏剑,要他在十五天内将二审的诉讼费410元存到银行,并把银行回单复印件交给法官,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宏剑答应了。对已经经历过上诉流程的他来说,处理这件事自是轻车熟路。
. q% `/ C3 i* G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的上诉状是怎么写的,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01: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回:期待播出# `. V. x' ]+ k7 K
  
: O# x6 ]5 q8 M+ B   王记者还问林宏剑:你提出的福州移动公司多收了你的月租费,会不会正好在某个时间段里有多收了你的,而在另外一个时间段里不但没有多收,反而少收了?比如2月份。% @+ J% c0 s8 k$ l) Q/ b6 x* \
   宏剑回答:这个问题我已经考虑的很清楚,我统计出来的数据是以年为单位的,因此不存在某个月份多收、某个月份少收的问题。福州移动公司一年就至少要多收一位神州行本地通用户0.45元。而如果这一年是闰年的话,就要多收0.78元。2 ~- s5 r" a: k* x
   采访结束后,宏剑问王记者:这次的采访会不会在电视上播出来?如果没有播出来,那岂不是浪费了刚才的时间?
9 P  a9 {& N* W' n, p( `3 q' ?3 V   王记者表示:既然已经录下来了,当然要尽力争取播出。
5 c- E' d& N3 `& z, J* v1 W   宏剑提醒王记者:福州移动公司的势力是很大的,电视台会不会在它施加了压力后,而放弃这个节目呢?
" e, b( r8 o* D3 ]" X7 B1 g   王记者笑了笑,并不正面回答:嗯,它的势力的确很大。
; l$ O6 l9 C# d5 F: {$ }0 K4 i   宏剑也不强人所难,叮嘱她要播出时通知一声,以便让他做好准备收看。
% \; G% y8 B/ J+ H   王记者答应了,于是宏剑人生中第一次接受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旅程就此结束。
, i. x3 U/ m6 s4 R   虽然直到现在,王记者还没有通知宏剑收看节目,但宏剑坚信:在我们这个依靠社会主义、以法治理的中国,一定会有播出的一天的。古往今来的历史告诉我们:邪是绝对胜不了正的!如果福州电视台在移动公司的淫威之下屈服,岂不是要被天下人所耻笑?堂堂一个市级电视台,丢得起这个脸么?历史的车轮是不断向前进的,就算真相被现在的一些小人掩盖得很好,但能保证几年乃至数十年以后,人民仍被蒙在鼓里吗?如果福州电视台是被移动公司的糖衣炮弹所击中的话,那就更加不值了。各位看官想想:如果移动公司采取贿赂的手段向福州电视台要求摆平此事,那它要拿出多少纸张才行?至多是不会超过几十万人民币的。而一个电视台的名誉值多少钱呢?大家知道,一个人的名誉是值千金的。那一个电视台的名誉,不用讲,是肯定要远远超过这个数的。收受了几十万,换取一个被金钱污染败坏的名誉,值得吗?福州电视台不是傻子,这笔账应该比你我更懂得算。因此宏剑是充满自信的,他绝对相信,正义的福州电视台一定会不畏强权,将这次采访过程播出来的。不管是哪一天,总之,一定会呈现在大家眼前。, k' J: }! M5 d# T% V# _
   各位看官,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09: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回:移动也上诉8 A9 i) L4 e5 P
  
2 F5 F" w; n9 Z1 x4 b. u   林宏剑在2005年1月24日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时,刘法官还通知他一件事,就是上一件有关月租费的案子一审判决后,福州移动公司也不服,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宏剑心想:没有理由的一方也上诉,胆子真是不小啊。现将福州移动公司的上诉状摘录如下:
1 `9 O  l& T' B, z8 a# C! v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5 W; A' z1 J4 |/ a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认定有误。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多收取林宏剑月租费的行为,系违约,虽然在客观上损害了林宏剑的财产权益,但并不因此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故不存在两者的竟合。如果说违约行为因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而都构成侵权的话,则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有一个侵权行为与其竟合。依此推理,现行法律制度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分别规制,就变得毫无意义。0 W. _3 W( i; C) U8 v) b" t
   退一步来说,就算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林宏剑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即开庭时)才选择确定侵权之诉,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5 ~7 F! x+ H) }' S
   二、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判令上诉人应双倍返还多收的月租费,缺乏事实依据。
8 b% b' `2 \: x& G( f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只有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律责任。但一审判决仅认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 R5 H! Q( j% S: H
   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上诉人于2002年12月份在福州晚报通告:“自2003年1月1日零时起推出‘全月实时缴费’服务”,即“月基本费按日分摊下帐,根据当月实际使用天数实时收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以“月基本费×12/365”为标准分摊到日,精确到分,最后一位四舍五入,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上诉人推出该项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客户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实时控制话费支出,方便客户缴费,并有效控制欠费和不必要的欠费停机,从而提升公司的客户服务水平和客户的满意度。该服务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广大客户的支持与认可,也使广大客户切切实实地从中受益。……”
5 G' o: P. D! J8 z   各位看官,欲知福州移动公司在上诉状中还说些什么,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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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7: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0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如果要出版的话,字数太少,才5万多字,要等剧本写好以后合在一起出。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01: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八回:移动也上诉(续)  Q: _$ m# Y& F" q$ v0 z
  
: N3 _+ C9 j5 r& E9 P* n+ l8 i2 O% Q* u   “……三、一审法院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为由,判令上诉人酌情赔偿林宏剑损失100元,缺乏依据。
+ ?9 M9 Z  |, h/ u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承担的是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宏剑的损失仅为0.72元,故上诉人依法只需承担返还其0.72元的民事责任。至于林宏剑的其他损失,因其未能举证,不应予以支持。
9 ?: j9 {) t% u1 i2 B: x3 ^   四、一审法院在判令“驳回原告林宏剑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 ?/ `' X( F" A7 n! j% R# [9 T   林宏剑一审诉讼请求高达上万元,而一审法院仅支持其百余元,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双方按比例负担”的原则,一审诉讼费410元,应由林宏剑主要负担。5 X6 m& z8 y  s0 g# Z" }+ J7 j
   五、鉴于林宏剑还在实际使用13599057301号码,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还在继续履行,且林宏剑仍负有向上诉人支付有关资费的合同义务。因此,上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就此6个月内多收取的0.72元单独返还给林宏剑,而是在其今后应付的资费中予以直接抵扣。/ z3 d# i# ~, X5 i' V7 U8 L( l
   综上,一审判决缺乏依据,且适应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改判。……9 C5 {. y: c5 ^4 [* K2 V# a
   上诉人: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7 R2 v+ |4 d$ i& [$ {& ^( o   2005年1月11日”* N3 v) I7 w; [! Y: H5 G
   宏剑看过之后,感到很好笑。因为福州移动公司在上诉状上所提的五点,除了第一点与宏剑没关系,第四点有道理外,其余三点都是在自欺欺人。为什么宏剑要这么说?当然是有理由了。现将该错误的三点一一批驳如下:
( p9 @6 J3 s& v: V0 r   第二点,福州移动公司自称“推出该项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客户能够明明白白消费,……也使广大客户切切实实地从中受益。”
/ w" M& c3 o5 N. P6 k- n  V1 j, _   这个“明明白白”名符其实吗?一方面说“月基本费10元”,另一方面又说什么“月基本费按日分摊下账”,客户要想搞明白这个月为什么被扣去这么多的月租费,还要自己去计算核实。由此可见,“方便”是不存在了,客户要是头脑不那么好使,甚至还有可能被搞糊涂。还有,如果客户是切切实实受益的话,那宏剑为什么要去法院告它?如果得了好处的人,不躲在一旁偷着乐,反而去告给好处的,那这个人岂不是脑筋有问题?大伙想想就知道了。
# T+ ?( r$ C+ V0 N1 G# j   各位看官,欲知其余两点有何破绽,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08: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九回:无招胜有招
! `4 C1 o$ g/ Y/ k9 T7 b( G9 e3 S  7 ~1 O& O2 b& v2 x) C3 [( K
   第三点,福州移动公司称“林宏剑的损失仅为0.72元,故上诉人依法只需承担返还其0.72元的民事责任”。
( B! J! l+ [/ F3 ?& ^' n0 U   各位看官,大伙看清楚了,在这里,福州移动公司已经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宏剑的确是损失了0.72元。然而它又只肯返还这0.72元,这说明了什么呢?要知道,该公司可是在媒体上大做广告,说什么“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但是为什么一到关键时候,它就把自己所说的话忘得一干二净呢?没事的时候,承诺“双倍返还”,一旦有事,就食言而肥,这真是一个很好的生财之道啊。在我们的印象中,这种下三滥的招数是一些不打算做长久的小公司使用的。想不到鼎鼎大名的移动公司也采用这一招,我们还能说什么呢?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它:自甘堕落!
4 V! Y' M# ~* }4 J* B8 S3 Z6 B   第五点,福州移动公司称“鉴于林宏剑还在实际使用13599057301号码……”。
4 l5 C2 K; s- t, n4 ^: a: W4 h8 J  [4 O   这真是令宏剑喷饭。因为早在2004年12月,宏剑就已经打完卡内预存的话费,不再使用这个手机号码了。做为SIM卡的监控者,连该卡是否还有余额,是否还在使用都搞不清楚,岂不是荒谬?由此可见,福州移动公司所采用的计费系统实在是烂得可以。或者它可以找个“普通卡号太多,无法一一监控”的借口来为自己开脱,但这个号码的拥有者都已经连续三次将它推上被告席了,这个号码还能算是“普通号码”吗?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福州移动公司是如何的藐视宏剑这个对手。
0 J( D/ ?; e; c3 c8 w   由于宏剑已经递交了上诉状,收回并重新上交的过程很是麻烦,宏剑也就不费这心思了,随它去。
( {. N; k+ ?3 V5 v" r9 @, @9 C   2005年3月4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林法官打电话通知宏剑,要求他3月7日去领传票等材料。
3 t1 p- m, d- |   3月7日上午,宏剑去了一趟福州,到中院领了“庭前会议通知书”和“庭审人员通知书”后回来。从通知书中得知,二审将于3月15日下午3点开庭。) d1 O. W% Y5 D8 a; v0 g
   宏剑很是欢喜,他仿佛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因为3月15日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这一天,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声势浩大的活动,以表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在这一天开庭,真是身为消费者的宏剑莫大的福气。
9 I# I% x  e2 D5 v) q, c   各位看官,欲知中院是如何处理此案的,请听下回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2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回:和事佬, ^) g, b" m; v7 s: {' U
  4 u* a, M" Z! Y2 s; L( y& i) S
   有意思的是,3月9日下午,一位金峰移动营业厅的小姐来到林宏剑的店中,手持一张空白单据,自称丢失了几张与此一模一样的空白单据,怕被主管领导处罚,因此想请宏剑为她做几张,并动之以利,称不论多少钱都行。宏剑本身是并不做这种伪造证件的非法勾当的,自然一口回绝了她。事后想想,其中大有文章,这位小姐的目的好象并不单纯。只是几张空白的单据,至于大动干戈吗?不过既然大家心照不宣,宏剑也不说破,呵呵!1 h' \' P* Z( @& M' j6 Y
   言归正传。3月15日下午,宏剑先行到达福州中院民二庭。林法官问他能不能接受调解?宏剑称没什么好调解的。林法官批评了他,称话不能这么讲,凡是都不能绝对,都要留有余地。如果当事一方都抱着这样的想法,事情就不好解决了。她让宏剑好好考虑考虑。4 i8 y: q  s$ ^% K5 _$ \7 |* E0 h
   福州移动公司的律师来时,林法官问宏剑考虑的怎么样了。宏剑称此案是否调解,要看被告的态度。林法官便问移动公司的律师,是否有什么成熟的想法。该律师称让宏剑先说。面对林法官探询的目光,宏剑便重申了一审时提出的条件:让被告赔偿三千五百元人民币。这时移动的律师说话了:如果原告与一审时的态度一样,双方就无法继续谈下去。宏剑冷笑,并不让步。
( e" R' e% P6 i* w" b  ]   林法官见谈判陷入僵局,便又做了一番工作。她对宏剑说,如果不调解,对宏剑是很不利的,最后判的钱还没有诉讼费多,因为一审中关于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当的判决是错误的。她还说,如果宏剑只是讨一个公道的话,那就要象一些公益官司一样,只索赔一元,起象征性的作用,而不是动辄索赔万元。林法官表示,目前这种情况,双方商量商量,只要他降低一些赔偿金额,被告方再提高一点原定赔偿的额度,应该可以皆大欢喜,圆满大结局了。
: T2 N) w* r" B/ P# A% E   宏剑又提出一个疑问:那两次诉讼的费用由谁出呢?林法官称,这要看宏剑是选择法庭调解呢,还是选择法庭判决。如果选择前者,一审的诉讼费可由被告出,二审的诉讼费双方各出一半。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费就都不能退了。所以说,选择调解,对宏剑来说,在经济上是很有利的。7 ]* G  u) y& I+ F4 E7 R
   见林法官说得如此周到,宏剑就顺水推舟,将赔偿金额降低至两千。& R) Q, E, J$ k% m$ \7 v+ y
   宏剑表态后,移动公司的律师称她不能作主,要请示一下领导。( z3 W# o% S) |% j8 g' p$ ~  B
  十几分钟后,联系好的移动律师称,公司本来是只准备赔偿一千五百元的,要赔两千也可以,但有个附加条件。
6 _% o- c- H( a' q   各位看官,欲知移动提出什么条件,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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