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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居住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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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6: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世界日报  作者: /陳梅律師主答
讀者Nancy Chou問:
5 ?* a5 E5 [/ _. f6 u" h我於2000年取得綠卡,但當時尚未退休只得在離開六個月之前回美國報到。我2006年退休後來美,但2006年共離開過三次,每次出國三個月,每次並不超過180天,加起來大約有200多天。我於2011年1月離境20天,並於1月底回美,現在想申請公民。請問:我在2006年三次離境的200 多天有沒有影響?聽說我今年1月回美後需要等6個月後才能報考,有這個規定嗎?& t1 b; f" T+ N7 c
答:
' F! b* F+ }/ O' Z/ m  P. n雖然你2006年在境外的時間多於在美的時間,但只要你從2007年以後到目前為止,每年每次出境的時間不超過180 天,你應該有資格申請入籍。上面是一種計算方法。還有一種計算方法,就是從你想遞交申請入籍那天向後倒推。如果在這段時間裡你連續在美居住期加起來超過30個月,而在這30個月中你每次出境沒有超過三個月,那你就可以申請入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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