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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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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02: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网络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财政部联合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b  Z4 i3 r# \' I' W" I6 `6 Q
  根据办法,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R8 o+ o, \3 {! z8 }- f8 Q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含桥梁、隧道)建设、公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6 H8 s% s+ c# M; L, _  |  根据办法,交通运输部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
% d9 z  t5 ^* A  L  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收支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资金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F% C: H7 \6 \. E2 V) ~' T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 c; G& w6 @5 J. n" r+ W(编辑:春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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