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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zt:美国刑法(7)

已有 1071 次阅读2010-12-21 01:20 |个人分类:知识|系统分类:科技文教|

四、放火罪(arson)


  普通法上放火罪的定义是,恶意焚烧他人的住宅。本罪构成要件是:(1) 住宅,这是犯罪对象。现代制定法放火罪的对象已经不限于住宅而扩大到一 切建筑物。(2)他人的。如果是烧毁自己的住宅,如果此住宅是在城市中, 因而有危及四邻安全之虞的,在普通法上则构成烧房罪(house—burning), 属于轻罪,但不构成放火罪(重罪)。 (3)焚烧行为。 (4)恶意的。如 果是过失引起火灾烧毁了住宅,不构成放火罪。
  《模范刑法典》第 220.1 节规定:旨在毁坏他人房屋或使用中的建筑物, 或者为领取财产保险金而毁坏或损害自己或他人的财产,而实施点火或者引 起爆炸的,构成二级重罪。
有些州将放火罪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放火罪指夜间放火烧住宅;二级放

火罪指夜间放火烧有波及附近住宅之虞的其他建筑物;三级放火罪指一级二 级以外的放火罪,或者为骗取保险金而点燃自己或他人的财产。
  放火罪属财产罪。如果放火中产生死亡结果的,则加处杀人罪(视具体 案情,可能是谋杀罪,可能是非预谋杀人)。

五、引起灾祸罪(causing catastrophe)


  《模范刑法典》第 220.2 节规定了引起灾祸罪。新泽西州刑法典中内容 与此相当的罪名为引起广泛伤害或损坏(causingwidespread injury or damage)。该法典 2C:17—2 规定:蓄意或明知地非法引起爆炸、决水、崩 落、倒坍建筑物、释放毒气、放射性材料或任何其他有害或破坏性物质,包 括有危险的废弃物和含毒素的污染物,按二级罪处罚(最高为 10 年监禁)。 凡蓄意或明知地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起广泛伤害或损坏的,均构成二级罪。如 果轻率地引起广泛伤害或损坏的,构成三级罪(最高为 5 年监禁)。由于这 种罪属财产类犯罪,如因这种罪行产生死亡结果的,则加处杀人罪。新泽西 州刑法中的谋杀罪定义是“蓄意或明知地引起死亡或重伤导致死亡的,构成 一级罪”(判一级罪的,30 年内不得假释)。

六、毁坏财物罪(malicious mischief)


  毁坏财物罪,就是恶意地毁灭或损坏他人的财产的行为。在英国普通法 是轻罪,在现代制定法里,通常也是轻罪;但是根据财物的特殊性质和重大 价值,也可能是重罪。
本罪所指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及其附属物。例如,未经许可
而进入他人土地上去打猎,便可构成本罪。 毁坏是指毁灭或者损坏,否则不构成毁坏财产罪。 他人的财物,包括公共财产。 恶意是指一种心理状态,既可以是具有某种非法的目的,也可以是轻率
的心理状态。

第九章 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

第一节 损害道德罪

一般说来,犯罪都违反道德,为什么有些罪特意被称作损害道德的犯罪
(crimes against morality)?这是因为在很早以前,教堂首先对某些被认 为有损体面的不端行为(misconduct)加以管辖,其出发点是教堂拒绝让普 通法院来干预教士的某些不端行为,如通奸、非婚性交、重婚、乱伦等。随 着教会势力增大,这些由教士实施的不端行为就由教会法庭根据道德和教规 予以管辖。到后来,国会也通过立法把这些损害道德的不端行为正式规定为 犯罪。
  现在不少人也认为某些罪(如通奸)应该“还给教堂”。当然这不是说 还要建立教会法庭(宪法不许可),而是认为有些罪并不危害公众,仅是道 德问题,可以通过教堂的道德规劝或者社区的教育影响来解决,而不必诉诸 刑法。
损害道德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奸(adultery)和私奸(fornication)


  英国共和政体时期(1640—1661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把通奸规定为死 罪。但王政复辟之后,这个法规即行废除。此后,直到十八世纪,这一不端 行为仍由宗教法庭按教规来处理,处理一般较轻。
(一)教规(教会法)的规定
  通奸是违反婚姻誓约的犯罪。已婚者同不是自己配偶的另一人性交,谓 之通奸。例如,A 和 B 都各有自己的配偶,他们二人性交,都犯通奸罪。如
果 A 有配偶,B 尚未结婚,A 与日性交,那末 A 犯通奸罪,B 犯私奸罪。男女
都可能犯通奸罪,也都可能犯私奸罪,取决于自身的婚姻状况。
(二)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认为,已婚女子同他人发生非法性行为可能给家庭带来假后代
(spurious offspring),因而使血统掺假,搞乱财产继承关系。英语中“通
奸”(adultery)的原义是“玷污”、“掺假”的意思。 如果非法性交的一方是已婚女子(不论男子已婚或未婚),均构成通奸
罪。
  如果非法性交的一方是未婚女子(不论男子已婚或未婚),均构成私奸 罪,因为这不可能造成血统掺假。
  可见,早期普通法里,通奸和私奸的区别取决于非法性交中女子的婚姻 状况。这和教会法有所不同。而且,按普通法定义,双方均未结婚的男女发 生性交的也构成私奸罪。
(三)现代制定法的规定 在现代制定法里,通奸和私奸的共同点是非法性交,即同非配偶性交。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已婚,只要有一方已婚就构成通奸罪,所以 私好的基本特征是未婚性交或非婚性交。这两种犯罪一般是轻罪或微罪。情 节恶劣的通奸,如“公开的和众所周知的”或者“惯常的”通奸行为,在有 的州里仍可按重罪处罚,最高刑期到五年(最高罚金到 1000 美元)。

  据 1983 年统计,美国有 10 个州在刑事法律中同时规定通奸罪、私奸罪 和非法同居罪①;有 8 个州的法律只禁止通奸,而不禁止私奸和非法同居;有
4 个州的法律把通奸和私奸规定为犯罪,而没有非法同居罪;有 3 个州只有 通奸罪和非法同居罪,没有私好罪;有之个州只规定私好罪,而没有通奸罪, 别的州只规定含义较广的非法同居罪,而没有独立的通奸罪和私好罪;有两 个州(路易斯安那和田纳西)既没有通奸罪,也没有私奸罪或者非法同居罪。 惩罚通奸行为的理由,有的理论文献认为通奸行为违反伦理道德,有的 认为是破坏家庭团结。直接同财产继承问题联系起来的观点已经没有市场。 由于社会发展和意识形态的变化,在实践中很少审理通奸案件。在司法
中,有些州的私好罪主要用来惩罚嫖客(嫖妓女的男人)。 许多学者认为,六十年代以来,实际上极少惩罚通奸罪,“通奸为罪”
倒是常被有些人利用来作为讹诈他人的工具和把柄,反而有损于法律的威 信。因此,建议修改法律,使通奸和私奸“非犯罪化”
  (decriminalization)。《模范刑法典》在 1955 年初稿中虽然没有通 奸罪和私奸罪,但有非法同居罪;在 1962 年稿中把非法同居罪也取消了。这 可以被视为代表了发展趋势。

二、重婚罪(bigamy)


  如果说通奸行为是以“悄然”方式破坏一夫一妻制,那末重婚行为就是 以“公然”方式破坏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家庭模式。
在 1603 年以前的英国,重婚并不是普通法里的犯罪,而是作为不端行为
由教会法庭处理。 1603 年,英国下议院通过法律把重婚规定为重罪。现代 制定法,通常也把重婚作为重罪处罚。从 1603 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起草《模 范刑法典》这 300 多年间,对待重婚罪的立法态度基本上没有变化:(1)某 些影响罪过的事实错误也不能作为免罪理由;(2)处罚较重,《模范刑法典》 把本罪定为轻罪,某些确实影响犯罪心理的事实错误可以作为兔罪辩护的理 由(这类事实错误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
在多数司法区里,重婚罪的概念是:有配偶又同他人结婚或同居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自己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重婚。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对重婚行为的合法辩护理由:
(1)原先的婚姻已宣告无效;
(2)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其原配已经死亡;
  (3)原配偶已经连续失踪 5 年(或 7 年),在此期间被告人不知道其原 配还活着;
(4)被告人合理地相信他在法律上有资格重新结婚。

三、乱伦罪(incest)


乱伦就是近亲间结婚或者近亲问非婚性交的行为。在现代制定法里,乱 伦属于重罪。



① 非法同居(illicit cohabitation)在不同州有不同含义,广狭不等。有的包括通奸和私奸,有的仅指嫖妓
等非法性行为。

对乱伦罪处罚范围的宽与窄,取决于“近亲”概念的广与狭。 关于近亲概念,没有统一定义。多数司法区是指血亲关系 (blood
relations ),但也有极少数州包括一定种类的非血亲 ( non-blood relatives),如公、婆、婿、媳、继父、继母、继女、继子等。俄克拉何马 州的近亲概念为最广,包括:任何亲等的长辈和下辈之间的关系,是指父母 与子女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叔、伯姑夫、舅父与内外侄女间,姨、婶、 姑妈、舅妈与内外侄儿间的关系;全血亲(whole blood )和半血亲
(half-blood)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半血亲兄弟姊妹是指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第一堂表和第二堂表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第一堂
表 first cousin 就是通常所说的堂表兄弟姊妹,第二堂表 second cousin
是指父母的堂表兄弟姊妹的子女)。 伊利诺州为最狭:(1)兄弟与姊妹之间(包括全血亲和半血亲)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普通乱伦罪,按三级重罪处罚。(2)父女之间或者母子之间(包 括血亲的和法律的)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加重乱伦罪,按二级重罪处罚。
  绝大多数州规定,近亲是指比第一堂表兄弟姊妹关系更近一些的亲属。 有 18 个州把第一堂表也包括在内。
  A 同日结婚时,B 带来一个女儿 C,A 和 C 发生性行为,构成乱伦罪。但 是如果在日死之后,A 和 C 性交或结婚,在许多州不构成乱伦,因为按那些 州法律 C 已不再是 A 的女儿。
如果一方出于被迫或者未达法定承诺年龄,则构成强奸罪,受害人无罪。
在这种情况,有些州定为两个罪,乱伦罪和强奸罪;有些州定为一个加重强 奸罪,或一级强奸罪。

四、诱奸罪(seduction)


  英国普通法里没有诱奸这个罪名。现代制定法通常把诱奸规定为重罪。 诱奸就是一个男子以允诺结婚为手段诱使一个贞洁女子同他发生性交的行 为。许多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后来果真结婚的,则可以免予起诉。
从语义学上说,诱惑(seduction)就是女子被引诱,未必有什么放浪行
为;但它作为一个罪名,如果没有性交行为也就没有诱奸罪。 有些州的法律,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求“以允诺结婚为手段”,任何欺骗
性的劝说都足以构成本罪,例如给一个女孩礼物,并告诉她“干那种事”对
她没有损害。 本罪在单独犯罪情况下,犯罪主体是男子。
关于受害一方,许多法律措词为“贞洁的未婚女子”(unmar-ried woman
of previously chaste character)。而有些法院认为“任何处女都是贞洁 的”。有的法院则认为“有淫荡行为便是不贞洁”。还有一种观点是“已经 完全改好的失足女子仍是贞洁的”。相反的意见是,“婚前贞洁就是童贞(处 女性),因此一个女子只可能被诱好一次”。另外一种看法是,正常的婚姻 性生活没有什么不贞洁,因此一个寡妇或离了婚的也可以被认为是“贞洁的 未婚女子”。
  关于女子年龄,有些州法定为 25 岁以下,有些州定为 21 岁以下或者 18 岁以下,也有些州没有规定明确的年龄限制。
许多司法区规定,犯了这个罪之后双方宣布结婚,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

任。关于宣布结婚的时间,各州差别较大。有的州规定必须“在起诉之前”, 有的规定“在陪审团宣誓之前”,有的规定“在判决之前”,有的甚至可以 “在判刑之后”。
五、反自然性交行为(sodomy) 在十六世纪的一个英国法律中,反自然性交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 反自然性交行为是一个总称,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两类罪行:
  (1)兽奸(bestiality),就是同牲畜兽类发生性交行为,男女都可以 犯这种罪。
  (2)鸡奸(buggery),就是男子与另一男子肛门或者男子与女子肛门 性交的行为。几乎所有的教科书作者都一致同意,按普通法这个罪是通过肛 门(peranum)实行的,通过嘴(peros)则不构成此罪。但是在实践中,此 罪已经扩展。曾有这样的判例:通过嘴的,奸尸的,以及未满 21 岁者的手淫, 都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可恶的犯罪”。而且在英国判例中有丈夫和妻子间 犯这种罪的。
  如果双方均达法定责任年龄并出于自愿发生鸡好行为的,双方都有罪。 如果一方是孩子,则另一方(成年人)被判有罪。根据英国法律,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犯此罪(和不能犯强奸罪出于相同的理由)。
英文中 sodomy(反自然性交行为)一词的原来意思仅指鸡奸,起源于一
个城镇名 Sodom,因为这个地方多鸡好行为。这种罪行早先在英国是如此被 憎恶以致十八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东在其著作里都不愿给这种罪行取名 而只提“违反自然的可耻犯罪”(现在有些制定法也采用这个或者类似的名 称)。对此当然是按重罪处罚。随着历史的发展,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 在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如果出自双方自愿是很难控制的,而且也不至于对社 区造成威胁,有些州便废除了这种罪,而只处罚以下三种行为:(1)强迫他 人实施此种行为的;(2)对未成年人实行此种行为的;(3)在公共场所实 行此种行为的。《模范刑法典》就是如此规定的。

六、卖淫罪(prostitution)


  妓女、妓院老板和介绍卖淫(拉皮条)都有罪,嫖宿妓女也是犯罪(处 罚常常比妓女轻一等)。
现在的英国已经废除了卖淫罪,但美国各州仍然认为是犯罪。美国也有
学者建议取消这个罪。 卖淫是否作为犯罪处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问题是要取缔这种败坏道
德、有害风化、危害健康的丑恶行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卖淫“国际 化”趋向,亚洲的妓女到欧美去卖淫,欧美的妓女到亚洲来卖淫,世界上一 些有名的大都市就有各种不同肤色的妓女。

七、色情罪(obscenity)


  色情就是冒犯高雅,引起性欲反应。色情罪就是出版、运送、出售、赠 送、展示色情的书刊、影视、照片或绘画的行为。
  六十年代以前,色情罪的范围较宽。 1966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决 定中指出,考虑到宪法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州和联邦都应大大限制刑法
  
色情罪条款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色情罪条款运用时的最大困难是如何给“色情”概念下
定义,划清色情和非色情的界限。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色情罪含义 的五个案件中发表了意见,宣布测定色情罪的准则是:(1)普通人按当代的 社区的礼仪道德标准认为这个材料从总体上看是淫荡的;(2)这个材料以明 显的令人厌恶的方式描绘性行为; (3)这个材料从总体上看缺乏严肃认真 的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或者科学价值。这里所说的社区,一般指 州的范围,既非全美国,也非很小的一片居民区。
  法律规定色情罪是一回事,以色情材料赚钱的商人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又 是另一回事。
  制裁色情的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青少年接触有色情内容 的书刊和影视。这些立法有联邦的和州的,也有县、市、城镇的,涉及大众 传媒的各个领域。美国第一个制裁色情的法律是 1842 年的海关法。该法禁止 进口淫秽图画、雕塑、印刷品等。1873 年通过的 Comslock 法案规定,所有 色情书刊、图片等都不能邮寄,初犯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和 5 年以下监禁, 再犯者加重处罚。本世纪六十年代对邮政法作了补充规定,成为《美国联邦 法典》第 39 篇第 3008—3010 条,旨在严格限制色情物品的扩散。 1966 年, 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允许对电影实行事先检查,指出不存在完全的和绝对的放 映自由。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大城市出现一个趋势,即制定划分区域的法律, 将色情活动隔离在城市的一个特定区域,尽量消减其影响。例如,1972 年, 底特律一项法律规定,各个成年人剧院、酒吧、营业性舞厅、歌舞表演餐厅、 游泳馆必须设在居民区 500 英尺之外。1977 年,西雅图市的一项法律要求所 有成年人剧院固定座落在一个附近的小镇上。

八、凌辱尸体罪和残害动物罪


  凌辱尸体和残害动物是两个比较古老的轻罪,《模范刑法典》也作了规 定。
(一)凌辱尸体罪(mistreatment of corpse)
  凌辱尸体罪就是行为人用明知会伤害有直接管辖权的亲属的情感的方式 来对待尸体的行为。
所谓伤害情感的方式,是指为了私利而出卖尸体,遗弃尸体不予处理,
埋葬之后无故又挖开坟墓,等等。 如果在是否伤害亲属情感问题上有争议,判别标准是当时当地的礼仪习
惯和道德观念。 这个罪是故意罪,疏忽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模范刑法典》的定义,本罪只能由对尸体无直接管辖权的人实行。 不过,有些州的法典关于此罪没有这一限定。
(二)残害动物罪(cruelty to animals) 残害动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地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
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 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
上述前两种情况不适用于为了科学研究目的所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二节 妨害公共治安罪


  妨害公共治安罪(crimes against the public peace)是一个一般概念, 指一切缺乏合法辩护理由、无理地扰乱或者显然会引起扰乱公共治安与社区 安宁的故意行为,妨害公共治安罪主要包括下列各罪。

一、非法集会和暴乱等罪

(一)非法集会(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会是指 3 个或 3 个以上的人旨在共同实施一项计划而聚会,这项 计划如果付诸实行就会导致暴乱。换言之,这种集会的目的在于用公开的暴 力实行犯罪,或者用未经许可的有破坏治安之虞的方式来执行一项合法的或 非法的共同计划。
  非法集会在普通法中是轻罪。在美国现代制定法里也是轻罪,不过多数 司法区的法律规定两个人就可以构成非法集会。
(二)骚动(rout)
  骚动,是非法集会的继续,是指 3 个或 3 个以上的人已经非法集会之后, 正在实现他们的共同计划的过程之中。
构成此罪,不要求共同意图已实行,也不要求在去实行共同计划的途中
有破坏公共安宁的具体行为,如喧闹吵嚷等。 骚动是英国普通法里的轻罪,它已不再存在于美国现代制定法中。
(三)暴乱(riot)
  按英国普通法的定义,暴乱是指 3 个或 3 个以上的人聚集一起,在以公 开暴力方式实行犯罪或者以可能引起公众惊恐的方式实行合法或非法共同计 划的过程之中扰乱了公共治安与安宁。例如,有 3 个人于夜晚在某人房前大 声谩骂并威胁这个人,还开枪吓唬这个人,虽然这个人不一定在家,但是这 种举动扰乱了公共治安与安宁,这就构成暴乱罪。
按普通法,暴乱通常为轻罪(具有加重情节的为重罪)。美国有些州的
制定法里,暴乱为重罪,而且两个人就可以构成暴乱罪。
  数罪并罚。例如,3 个人(或两个人)按计划在白天抢劫一家正在营业 的商店,抢劫过程中用枪打死了一名店员,则构成抢劫罪、谋杀罪和暴乱罪
3 个罪。因为抢劫和杀人行为引起了公众惊恐,扰乱了公共安宁,所以除抢
劫罪和杀人罪外,还构成了暴乱罪。
(四)煽动暴乱(inciting to riot) 煽动暴乱就是利用言词或其他方法(如动作、手势等)有意挑起骚乱的
行为。如果骚乱果真发生,尽管煽动者不在场,也以暴乱治罪。
(五)扰乱公共集会(disturbance of public assembly) 扰乱公共集会是暴乱罪的一种形式。3 个或 3 个以上的人以未经许可的
方式扰乱一个合法的公共集会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集会罪。例如,几个人 在一次宗教集会上大声说笑,就构成此罪。1916 年,田纳西州一个判例认为, “一个人”扰乱公共集会的,也构成本罪。

二、互殴罪

  互殴罪(affray),就是在公共场所相互斗殴而引起公众惊吓、害怕的 行为。
  从辞源看,affray 和 afraid(害怕)是同源词,在音和形上都近似,在 公共场所相互斗殴就会使人们产生害怕心情,从而扰乱社区安宁。
  本罪构成的地点要件是公共场所,因为只有在这种场所打架斗殴,才能 破坏公共治安。如果在非公共场所斗殴,则按攻击人身(battery)定罪。 构成本罪的另一要件是相互斗殴。如果一人非法攻击另一人,另一人出
于防卫而还击,那未挑起者定攻击人身罪,防卫人无罪。 有些州没有这个罪,而是把这种行为纳入范围更为广泛的破坏治安罪
(breach of the peace)。

三、流浪罪


  流浪(vagrancy)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为(conduct),而是某种身份状 况(status)。同其他犯罪相比,这是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构成流浪罪的这种身份状况,来源于不端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危害社会 的状态和危害社会的生活方式。流浪罪是轻罪。
流浪罪的惩罚对象是游手好闲的流浪者。
  什么叫游手好闲(idleness per se)?能够劳动并有劳动机会而下劳动 的称之为游手好闲。流浪罪惩罚的是游手好闲,而不是贫困。抽象道理容易 说清,但是在实际上,失业现象的存在与发展,一批批本来并非游手好闲的 贫困者被社会“造就”成为游手好闲者。这是谁之罪?
谁是流浪者(the tramp)?在前工业社会里,人们的习惯是固定居住在
一个地方,现在交通发达,旅游发展,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所以对游民这 个概念要加以确切解释。原来的含义是指一种过着漂泊不定“到处闲逛,没 有固定住所”的生活的人们。布莱克斯东说:“古代把流浪者描述为诸如白 天睡觉夜里苏醒,常常出没于小餐馆小酒店,服装不洁,到处溜跶,没人知 道他们从哪里来以及要到哪里去,等等。”根据现代社会经验,游民(流浪 者)常常染有某些不受社会欢迎的品质,诸如赌博、乞讨、欺骗、不讲道理、 胡搅蛮缠等。日常生活中,人们惯于把酒鬼、赌徒、妓女、强讨乞丐、吸毒 成瘤者和职业算命者视为游民。这些人身上沾有许多社会污垢,常常对公共 治安与社区安宁造成威胁,这就是把流浪作为犯罪处理的基本理由。流浪治 罪法律的目的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但是实践中,情形常常相反。
  关于流浪罪的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批评流浪罪的最通常理由 是:概念含糊,不适当地限制个人自由。现在,某些类型的流浪罪,如吸毒 成痛者,在许多司法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把它作为犯罪被认为是违 宪的——“上瘾”是一种“疾病”,把疾病当犯罪惩罚是不对的,是残酷的 和非常的,因而违背宪法第八条修正案。
  另外,像酒鬼、夜间外出活动涉嫌犯罪但又缺乏适当罪名者和没有合法 经济来源但是过着放荡挥霍生活者,在有些州的法院判决中也不被认为是流 浪罪。
  多数学者认为,要保留流浪罪,就应当修改,一是限制适用范围,二是 进一步明确概念。
关于流浪罪的性质。流浪罪惩罚的是行为还是身份?这是一个有争论的

问题。传统看法是把流浪罪视为身份罪。反对意见认为身份不是抽象的,而 是由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构成的,所以惩罚流浪罪实际上还是惩罚行为而不 是身份。
一般认为,惩罚身份同刑法干预对象应是行为的普通原理不协调,因此
《模范刑法典》另辟蹊径,废弃了流浪罪的罪名,把某些需要受到惩罚的原 流浪罪内容用表明行为的具体罪名来规定,如“在公共场所撒酒疯”、“鬼 祟游荡”等。加州刑法也采取了这种办法。

四、诽谤罪


  诽谤罪(libel)就是恶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诽谤罪是轻罪。本 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损害名誉(defamation)。损害名誉就是伤害他人名声致使降低他在 社区中的威信或者使第三者不敢同他交往。例如,说某个良民犯了什么罪, 说某个绅士有什么不体面行为,说某人得了可恶的传染病,说一个姑娘缺乏 贞操,说一个医生是庸医,说一个律师是无赖,说一个牧师是酒鬼,说一个 商人破了产,等等。
诽谤对象(被损害名誉者)不限于某个具体的自然人,可以是一个家庭
或者是一家公司、一个医院,等等。 诽谤对象一般说来是活人,但是在较早的判例中诽谤对象也可以是已死
去的人,这是因为这种诽谤激怒了死者的亲属或朋友,他们出面控告诽谤者。
  2.公布(publication)。普通法和制定法都认为,损害名誉材料的“公 布”就是对任何人——或者是被诽谤者本人或者是其他人——传达信息
(communication)。
  所谓公布,通常就是公开诽谤材料,这就容易激怒被诽谤者,从而很可 能激起破坏治安的举动。因此,诽谤罪侵犯的不仅仅是他人的人格名誉,而 且是社区的安宁。所以,诽谤罪常常被纳入妨害公共治安罪的范畴。
公布的方式,既可以是持久性形式,如用文字(书写,印刷)、图画、
摄影等;也可以是非持久性形式,即语言或者动作,如在某人家门前放置一 个绞刑架,或者在其住宅旁挂一盏标志妓院的灯,等等。
3.恶意(malice)。作为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恶意,同杀人罪中的恶意概
念大致相似。在法律意义上,恶意就是故意地实施损害他人的非法行为的心 理。在诽谤案件中,恶意就是故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的心理。恶意, 是指行为人的心理,因此所公布的材料的真实性或重复性并不能作为否定恶 意的辩护理由。
  关于真实性(truth)。一般说来,用来进行诽谤的材料基本上是虚假的; 但公布的事情的真实性并不能一概作为免罪辩护理由。有个古老的说法,“真 实性越大中伤也越大”,因为在特定背景下公布某些真相更能引起破坏治安 结果的发生。但是,如果材料的真实性加上动机良好,就不构成诽谤,这是 因为主观上缺乏恶意。反之,如果动机不良,即使材料真实,也可能构成诽 谤。例如,D 公布一个材料——A 偷钱。A 在 10 年前确实偷过 100 元钱(真 实性),但是事发后 A 已作了赔偿,私下早已了结,从此以后 A 一直过着诚 实的生活。假定 D 公布这个材料是为了使 A 难堪从而使自己开心(动机不良), 便构成诽谤。但是,如果 A 正在竞选县财政局长,D 认为 A 要是竞选成功,
  
在接触钱财引诱下可能旧病复发,所以公布了此项材料,这不构成诽谤。因 为材料真实,而且动机良好(没有恶意),符合社会利益。
  关于重复性(repetition)。明知是他人公布的诽谤性材料而故意重复 的,也构成诽谤罪。如果不明真相,误传诽谤性材料,当然不构成诽谤,因 为缺乏恶意。
  当代美国社会中的多数诽谤案件,是用民事制裁办法按侵权赔偿案件处 理。
  
第三节 危害国家主权或行政管理罪


  危害国家主权或行政管理罪(crimes affecting sovereignty or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al functions)主要是指下列犯罪行为:

一、叛国罪叛国罪(treason)


  在早期英国法里是叛逆的意思,例如,杀害国王(重叛逆罪),奴隶杀 害地主,仆人杀害主人,部下杀害长官,教士杀害主教,妻子杀害丈夫(轻 叛逆罪)。根据 1350 年英国《叛逆治罪法》,这类行为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 的犯罪。由于叛国罪威胁国家的生存安全,所以它被规定在宪法中。《美利 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之三规定:“背叛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发动反对 合众国的战争,或者依附合众国的敌人,给敌人援助。无论何人,非经该案 证人二人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庭供认,不得受叛国罪的裁判。”据此, 叛国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依附或帮助美国的敌人。 叛国罪的实质是破坏对国家的忠诚(allegiance)。出生在美国或者加入美 国国籍的公民都应忠于美国,外侨在侨居期间也应忠于美国,非外侨没有这 种义务。有个例子,K 出生在美国,其父母是日本人,根据日本法律,他也 是日本国民。少年时他持美国护照去日本,由于太平洋战争爆发而一时不能 回到美国。在日本期间他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他改变了在册登记(由双重国 籍改为日本国籍),同情日本,憎恨美国,他在一家制造战争物资的私人公 司当雇员,他残酷虐待被迫在那里劳动的美国战俘。日本投降之后,他又登 记为美国公民,并宣誓他是一个美国公民,重持美国护照回到了美国。K 被 控告,定为叛国罪。
(1)发动战争(levying war)。战争,包括外战和内战,规模有大有
小,包括局部武装骚乱,只要是反对美国的,都属叛国行为。所谓发动,不 一定要正式宣布。发动战争,不一定要有战斗,但其攻击的意图必须被证明。 因此,占领一个要塞,为了把它从他所应当忠于的政府的控制下拿走,即使 未遇抵抗,也是发动战争,构成叛国罪。为实现武力谋反计划的目的而进行 纠合人员,这也是发动战争,构成叛国罪。为反对政府而计划征募人员,但 是没有实际进行纠合人员,这还不是“发动战争”,而是“共谋发动战争”。
(2)依附敌人,给敌人援助(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 givingthem
aid and Comfort)。 任何一个应当忠于美国的人怀着不忠目的给敌人以援助的都是叛国罪。
援助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给敌人提供国际情报,卖给敌人运载工具, 出售关键性物资供敌人制造军火,给敌人提供犯人或逃兵,等等。不忠的目 的也就是背叛的目的。
  美国许多州都仿照美国宪法,在本州宪法或法律中规定了叛国罪。因此 在美国,叛国罪有三种情况:(1)背叛合众国;(2)背叛合众国,同时又 背叛一个州;(3)背叛一个州。
  联邦刑法对叛国罪的刑罚是死刑,或者 5 年以上监禁,或者 1 万美元以 上罚金,并且不得在美国担任公职。

二、同叛国罪有关的其他犯罪


在联邦法律中,还规定了不少同叛国罪有关的其他罪。
(一)包庇叛国罪(misprision of treason ) 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叛国而予以隐藏或者不告发。本罪为重罪,应当单处
或者并处 7 年以下监禁,1000 美元以下罚金。
(二)间谍罪(espionage ) 本罪是指故意收集、传送或者丢失国防情报,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
信该情报会被用来损害美国或者有利于任何外国。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人,不一定是对美国有忠诚义务的人。对间谍罪单处或者并处 1 万美元以下 罚金,10 年以下监禁。
(三)叛乱或暴动罪(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 本罪是指任何人煽动、鼓吹、参与、帮助或者从事任何反对美国政权(联
邦或州)或其法律的叛乱或暴动行为,单处或者并处 1 万美元以下罚金,10 年以下监禁。
(四)共谋暴乱罪(seditious conspiracy ) 本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谋用武力推翻、削弱或破坏美国的政
府,或者共谋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者共谋用武力阻止、妨碍或拖延美国 法律的执行,或者共谋用武力夺取、拿走或占有美国的财产。
(五)鼓吹颠覆政府罪(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
  本罪是指故意地鼓吹、唆使或劝告以武力、暴力以及以暗杀政府官员的 方式推翻或破坏任何一级美国政府的税收、必需品或威望,或者为此目的而 组织或企图组织集团,或知道这种组织的性质而加入该集团。
以上两个罪,共谋暴乱和鼓吹颠覆政府,可以统称为“煽动叛乱罪”
(sedition),可单处或者并处 2 万美元以下罚金,20 年以下监禁。
(六)战时故意妨碍武装力量行动罪 本罪是指在战争期间怀着干扰美国武装力量行动成功的目的故意写作或
者传送假报告或假声明的行为,或者故意在美国武装力量中引起不服从、不
忠诚、兵变或拒绝执行任务,或者故意破坏征兵工作的行为。对此罪可单处 或并处 1 万美元以下罚金,20 年以下监禁。
共谋上述罪行,或者隐藏上述罪行的,单处或并处 1 万美元以下罚金,
10 年以下监禁。

三、伪证和唆使作伪证


(一)伪证罪(perjury) 伪证就是在诉讼中对有关实质问题故意提供违背誓言的证词。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被告人已经作过要说真话的宣誓;(2)
宣誓要求是司法当局提出的;(3)宣誓是在诉讼中作的;(4)在这一诉讼 中被告人已经提出了证词;(5)这个证词对诉讼是重要的;(6)这个证词 是虚假的;(7)明知虚假还故意提供这个证词,目的为了使人相信这个虚假 证词。
  在英国早期普通法里,最早对伪证的刑罚是死刑,后来是流放或者割舌 头,再后来是没收财产。到上个世纪中期,一般已减轻到罚金。现在美国多 数司法区的法律上规定伪证是重罪,常常处以很严厉的刑罚。
  
(二)唆使作伪证罪(subornation of perjury) 唆使作伪证就是故意地使得他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的证词。 唆使他人作伪证比作伪证本身的罪行更重。唆使他人作伪证并未成功
的,定为唆使作伪证未遂罪。

四、贿赂罪


  贿赂罪(bribery),在早期英国法里,其主体专指收受非法报酬的法官 或其他司法人员,不罚行贿者。后来扩大到陪审官、证人以及其他公务官员, 同时行贿者也受罚。
贿赂罪是指为了非法影响公务活动付给报酬或接受非法报酬的行为。 报酬,指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的任何其他东西,不一定都指金钱。

除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行贿者(briber)。但不
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受贿者(bribee)。谁可能成为受贿者呢?有三类情况:
1.公务贿赂(offic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政府任何官员、代理人或者雇员;
(2)竞选中的投票人;
(3)陪审团成员;
(4)证人。
2.准公务贿赂(quasi-offici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公立事业机构中的官员或雇员;
  (2)立法小组、政治性例会或有公职候选人提名权的政治性集会的办事 人员;
(3)劳工组织的代表。
3.业务贿赂(occupation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一个公司或商店的雇员可能成为批发商或其他人的受贿人;
  (2)体育运动、竞技比赛等活动中的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人员 也可能成为受贿人。
贿赂活动的目的一般是非法影响公务(业务)活动,具体案件的特殊目
的是多种多样的。 贿赂在普通法里是轻罪,在现代制定法中一般都作为重罪处罚。 如果受贿人是陪审员,有些州仍定为贿赂罪,有些州则定为笼络陪审员
罪(embracery)。笼络陪审员罪就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陪审员定罪的行 为。不正当手段常常有用钱财贿赂、恳求、威胁等。

五、渎职罪


渎职罪(official misconduct)作为一个具体罪在美国各司法区法律上 有多种表述方法,如 misconduct in office, malconduct inoffice, misbehavior in office,malpractice in office,misdemeanorin office,



① 1982 年 3 月,日本一名男法官因接受女被告人的“性服务”(睡了三夜觉),而减轻其刑同而被判罪(性
贿赂罪)。报酬是否包括性交,许多美国学者持否定看法。

corruption in office,等等。 渎职行为主要是三种形式:(1)违法乱纪(malfeasance);(2)滥用
职权(misfeasance); (3)玩忽职守(nonfeasance)。 本罪客观上的一个特征是以职务的名义(under color of of-fice)所
进行的非法行为,主观上要有腐败心理状态(corrupt in-tent)。 挪用公款、虐待人犯、冤狱假案等,都是渎职罪。 如果一个公务人员接受了贿赂,然后又做了行贿人希望的事情,则构成
受贿罪和渎职罪两个罪。

六、阻碍审判罪


  阻碍审判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是指除伪证和笼络陪审员以外 的那些影响审判应受惩罚的行为。阻碍审判的行为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干扰司法人员履行其职务。例如,威吓、阻挠、妨碍检察官出席法庭, 阻挠司法人员调查案件,故意向司法部门报告虚假的案件,这些都是比较常 见的阻碍审判行为。
2.影响证人。例如,强迫证人或诱使证人不到调查机关或法院去作证。
3.毁灭或隐瞒证据。 七、脱逃罪和有关犯罪
脱逃(escape)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没有使用暴力(称一般脱逃),
另一种是使用暴力(称突破监所)。现在,只有一少部分州把这两种情况合 称为一罪,有轻重等级之分。多数司法区分列为二罪,脱逃罪仅指不使用暴 力的脱逃;使用暴力的脱逃,称突破监所。
(一)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在押犯未经许可也没有使用暴力而离开合法关押的场所。
1.在押犯,既指已被判刑的犯人,也指等待审判的未决犯。 在押犯,是合法地被关押的人犯。如果一个人被非法拘禁而出逃,不构
成脱逃罪。
  根据法律的任何关押都是合法关押,它只包括刑事的,不包括民事的。 但是,佐治亚州刑法(1965 年)关于脱逃罪的合法关押却包括刑事和民事两 种情况。
2.有意越出许可的范围,即关押的场所。根据具体案情,关押场所可能
指拘禁农场,也可能指监狱,或者监狱中的特定区域。例如,有些特别危险 的犯人只允许在监狱中一个极有限的空间内活动,只要不经许可越出限定范 围,即使仍然在这个监狱的大范围内,也构成脱逃行为。
  3.脱逃罪的等级。如果逃跑者被控告或者被判决为重罪的,其脱逃行为 属重罪;如果逃跑者被控告或者被判决为轻罪的,其脱逃行为属轻罪。
(二)突破监所罪(breach of prison) 本罪是指在押犯未经许可并且使用暴力离开合法关押的场所。 和脱逃罪相比,本罪的特点是使用暴力。暴力不一定伴有刀枪,拳打脚
踢就是暴力。 本罪都是重罪。
(三)劫狱罪(rescue) 劫狱就是以暴力使他人摆脱合法监管的行为。本罪通常均为重罪。但是

伊利诺州规定,如果劫走的在押犯是被控告或者被判定为重罪的,构成重罪; 其他情况为轻罪。
(四)帮助脱逃罪(aiding escape) 帮助脱逃就是使他人摆脱合法监管但是没有使用暴力。
(五)容许脱逃罪(permitting escape) 容许脱逃罪是指故意地或者疏忽地让在押犯逃脱他的合法监管。 本罪的主体是合法监管在押犯的人员。
  本罪的刑罚轻重取决于两个因素: (1)在押犯被控告或者被判定的罪 的性质; (2)被告人(合法监管在押犯的人)犯本罪时的心理状态——故 意或者疏忽。
(六)拒绝协助司法人员罪(refusing to aid officer) 英国早期普通法认为,司法人员在执行逮捕或制止罪犯时有权要求 15
岁以上公民给予协助。如果无理拒绝,构成犯罪(为轻罪)。“有危险”不 是拒绝协助的理由,但如能证明在该具体场合予以协助是“无用的”,可以 作为免罪辩护理由。把拒绝协助司法人员定为犯罪,其理论是,当司法人员 同罪犯作斗争时拒绝给予协助,实际上就是为罪犯逃跑提供了有利条件,也 就是帮助了罪犯。
现在美国的法律普遍地采纳了英国普通法的原则,具体的规定各司法区
不尽相同,不过多数州把能给予协助的公民的年龄从英国法的 15 岁提高到
18 岁。
(七)违犯缓刑或假释罪(violation of probation or parole) 一般说来,被缓刑或假释的人犯已不再处于合法关押状态,所以谈不上
“脱逃”。但是,有些州的法律对缓刑或假释的人犯规定了地区限制,如果
被缓刑或假释的人犯故意超越所限定的地区,则构成违犯缓刑或假释罪。
(八)逃离保释罪(jumping bail) 被保释的人没有按要求到庭并且在再次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如一个月)
之内仍无故不到庭或归押的,构成逃离保释罪。
  如果被控告的是重罪,逃离保释为重罪。被控告的是轻罪,逃离保释也 是轻罪。

八、私了犯罪罪


  私了犯罪罪(compounding crime)源于古老的包庇小偷罪。包庇小偷罪 是指偷盗罪的被害人接受小偷的财物而同意不告发,起先构成“事后从犯”, 后来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当包庇小偷罪被称作私了重罪罪时,概念已扩大 为被害人得了好处同意不告发任何重罪(不仅仅是偷盗罪)。再到后来,又 扩大为任何人(不仅仅是被害人)得到好处而同意不告发任何犯罪(不仅仅 是重罪),或者做出任何不利于揭发犯罪的行为,这就是现在的私了犯罪罪。
《模范刑法典》规定本罪为轻罪。

九、挑起争讼罪


  挑起争讼罪(barratry)是指怀着使人苦恼的邪恶目的激发起无理的司 法程序的活动。
  

十、藐视罪


  藐视罪(contempt )是一个很古老的罪,源于古代习惯法,作为对蔑视 国王或其政府的一种报复。藐视罪有两种情况:
(一)藐视立法机关 在美国,这个概念扩大到藐视美国参议院、众议院以及各州的立法机关。
对立法机关任何目无法纪的行为或故意阻碍立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任何 无故拒绝出席立法机关所要求的听证会,都是藐视立法机关罪。
(二)藐视法庭 这个罪有两种不同分类方法:
  1.根据诉讼目的可以分为:(1)刑事藐视(criminalcontempt);(2) 民事藐视(civil contempt)。
  2.根据远近因素可以分为: (1)直接藐视(direct contempt);(2) 间接藐视(indirect contempt)。
  民事藐视是指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这种行为的结果是损害 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对此行为处以赔偿性罚金是完全可以 的,但更通常的处理办法是把藐视者加以监禁直到他服从法庭的判决。如果 把被判支付抚养费而实际上付不了的人关押起来,是不适当的,这种场合同 刑法不相干。
刑事藐视是指不尊重法庭或者阻挠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惩罚这种
行为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在有些场合,区分民事藐视还是刑事藐视是困难 的。
直接藐视是指在法院里或者当着审案法官的面所实施的藐视行为。
  间接藐视是指不在法院也不是当着审案法官的面所实施的足以影响、贬 低法庭威望的行为。搅乱大陪审团的讯问程序或影响被大陪审团传唤的证 人,也认为是间接藐视法庭,因为大陪审团是法庭的助手。

十一、海盗罪

海盗罪(crime of piracy)按美国联邦刑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公海上实施国际公法规定的海盗罪,在美国被发现的,处终身 监禁。按照 1958 年《公海公约》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海盗行为指下列行为: (1)私人船舶和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 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 机或对其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强暴、扣押或掠夺行为;(2)明知船舶或飞 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并自愿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协助 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飞机不能成为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 但这些船舶或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人员叛变,在控制该船舶或飞机的过程 中从事上述任何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实施的海盗行为。对这种海盗罪, 国际上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二)美国公民在公海上以外国势力名义实施的谋杀、抢劫或任何敌视 美国或美国公民的行为,即为海盗,处终身监禁。
(三)外国公民在海上对美国发动战争或攻击美国的交通工具,违反美

国与该公民所在国订立的条约,该条约宣告该类行为为海盗行为,则该人为 海盗,处终身监禁。
  (四)收受海盗财物,如无合法理由,并具明知心态,处 10 年以下监禁。 在美国,海盗行为(piracy)这一术语也被用于非法复印、复制有版权 保护的书籍或图片(盗版),非法剽窃作品也可称为海盗行为。但一般不会
被定为海盗罪。

十二、空中劫持罪


  空中劫持(air piracy 或 aircraft hijacking)也称劫持航空器,是指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恐吓方法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这 种犯罪严重危害民航安全,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防止和惩治危害 航空安全的犯罪,先后制定了三个国际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 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对空中劫持 罪国际上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十章 经济犯罪


本章讨论的经济犯罪(business crime)①,多数是规定在刑法典以外的 经济立法和行政法规中的犯罪。刑法典里的罪,无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还是 侵犯财产权利罪,均属自然犯,是随着社会发展与道德规范逐步形成而同时 出现的,作为法律规范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商品经济加速了社会前进的步伐, 经济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中危害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 不穷,而且形式多变,如果将这些犯罪都纳入刑法典,则必将损伤刑法典的 稳定性。而且,这些罪往往不是根据长期历史时期中逐渐形成的道德意识所 能评定的,评价的依据是法律,所以称法定犯。法定犯主要是经济犯罪。在 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立法和行政法规中,根据需要可以规 定罪与刑的条款。这种刑事立法模式有两大优点:一是保持作为国家基本法 的刑法典的稳定性;二是由于经济犯罪条款附着于有关经济法律中,既有利 于对经济犯罪构成的具体理解,又有利于显示国家对合法经济行为的强权保 障。当然,也有一些稳定性高的经济犯罪条款被收入刑法典的。本章讨论的 经济犯罪主要是联邦法(不是州法)系统规定的,而且也只是一少部分经济 犯罪。










































① 经济犯罪,是学术用语,美国刑法界常用 business crime,有时也用 economic crime。

第一节 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据认为,经济犯罪的早期概念由德国刑法学者林德曼(1932 年)提出, 他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行为
①。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 1939 年提出了白领犯罪概念,他认为:“白领 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 罪行为。”②三十年代以前,西方犯罪学的注意力几乎全部集中在穷人犯罪原 因及其防止对策的研究上,这不仅是学术上的偏颇,而且是政治上的失当。 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为西方犯罪学开拓了一个重要领域——研究有钱有势 的人所实行的犯罪。这些人的犯罪虽不都是经济犯罪,但无疑主要是经济方 面的犯罪。也可以反过来说,经济犯罪,尤其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大多是由 白领阶层实施的。如果说林德曼的定义是从法律上分析经济犯罪,具有刑法 学意义,那么萨瑟兰的定义是从犯罪主体上来研究经济犯罪,同时也指出了 其基本行为特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当前,有些美国论著从犯罪目的和 犯罪方式的角度给经济犯罪下定义,认为经济犯罪是违反管理法规为获取经 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根据这一定义,经济犯罪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违反 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还包括贩卖毒品和妇女卖淫等行为。美国刑法学界和 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概念长期研究取得的成果,为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 备。 1979 年,美国国会在《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中给白领犯罪下了定义: 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暴力手段采用隐蔽方法,为了非法避免付 出,或者非法取得钱财,或者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①可见,今天白领犯 罪的含义与萨瑟兰的概念相比,已有很大差异。 70 年代以来,美国存在着 以经济犯罪的概念取代白领犯罪的概念的趋势。美国各司法区的检察部门中 设立了专门的经济犯罪处。在学术论著和司法工作中,白领犯罪与经济犯罪
这两个概念常常混用。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法律或论著中的具体犯罪定义通常只标明侵害对 象而不表示对象所涵载的社会关系(即中国的法律和论著中所说的侵犯客 体)。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论著和实践,美国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基本 上是经济秩序(即经济正常运行状态)。正常状态就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状态。经济秩序由法律来体现,因此,破坏经济秩序总是与违反有关法规连 在一起。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经济是人类赖以生存、政治制度据以确立和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向来受到国家法律包括刑法的高度重视。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刑事法 律对经济的保护主要是对所有权(所有制的法律反映)的保护,表现在严厉 制裁传统的侵犯财产罪,诸如“偷”、“抢”以及稍晚出现的“骗”。在这



① 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 1981 年版,第 40 页。
② 《犯罪与司法全书》,纽约自由出版社 1983 年英文版,第 1653 页。
① 《美国联邦法典》第 42 篇,第 901 节(a)(18)。

种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商品经济在全部经济结构中只占极次要的地位,因此, 商品生产和流通方面的犯罪很少存在。由于财产所有制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社 会关系,所以刑法对经济的保护基本上属于静态保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商品经济活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犯罪也随之 增多。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社会阶段进入商品经济社会阶段,经济生活 中的犯罪明显突出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对此,国家的反应是法律上开始出 现并逐渐增加这方面的罪名。以商品经济发展较早的英国为例,在普通法上, 诈骗罪到 18 世纪才从盗窃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罪名。不过那时的诈骗罪 仍然归属于传统财产罪范畴。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种种犯罪多数具有诈骗性 质。由于数量增长,及至十九世纪末,尤其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商业方 面的犯罪又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因为商品经济本身具有内在活力,所 以这方面的犯罪也就具有易变的动态特点。在商品经济社会,刑事法律对经 济的保护增添了动态内容,即在继续保护财产所有权(通过惩罚传统的财产 罪)的同时,还要保护经济的正常运行——通过惩罚新兴的经济犯罪。由此 可见,财产罪与经济罪从其发生和发展上看存在着“血缘”联系。但是,二 者也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性质状态方面
  1.传统财产罪侵害的主要是财产权利,新兴经济犯罪着重在经济秩序。 刑法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前者呈静态特点,因而具有稳定性;后者呈动 态特点,因而具有易变性。
2.财产犯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经济犯罪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
  3.二者的侵犯方式往往是倒向的。财产罪是犯罪主体违背被害人意志占 有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而多数(虽然不是全部)经济罪是犯罪主体不给出 或少给出自己应当给出的利益,如逃税、走私等,或者是取得超过自己可以 得到的利益,如暴利等。
4.财产罪属自然犯,经济罪属法定犯,因此二者在主观方面应受谴责性
的程度有所不同。
  5.犯罪控制方法上的差异。调整经济政策有可能控制(缓解)经济犯罪, 而对财产罪则难以收效。
(二)发生过程方面
  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前提,竞争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竞争实际是求利比赛。 商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作为竞争参与人,他们追求利润(利润是衡量竞争效 益的基本尺度)是必需的和正常的,但不能是无限的,超过限度则将损害广 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据此便将攫取超过社会许可限度的利润的行为宣市为 非法。鼓励公平竞争,制裁非法求利(超刊,暴利),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体 制国家的共同态度。超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概念,大致有两种情况:一 是定性的,利益本身就属非法,不论数量大小;二是定量的,利益本身虽属 合法,但得利者不交出应交纳的那部分利益则变成非法。例如,企业通过合 法经营获得了大量利润,但不交纳或少交纳应当交纳的税款(这是其总利益 的一部分)。对个人来说也一样,正当的收入,不论多少,都受到法律保护, 但超过一定限度就应当征收所得税,如果逃避纳税则属非法。法律所以如此 规定,目的是平衡社会利益。商品生产者和流通者有钱可赚,但不能损害消 费者和国家利益,这样才能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社会利益失衡是社会动乱 的根源。
  
  经济犯罪“本身”直接地破坏法律规范的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严重危 害。从统计上看,经济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包括财产罪造成的经济损害加在 一起还远不及一种经济犯罪(如逃税罪)所造成的损害。 1982 年,美国财 政部国内税务局的一份报告估计美国一年中逃税总额约达 1000 亿美元,占应 纳税金的 20%①。
  经济犯罪“过程”如前所述,从宏观观察,经济犯罪是主体在参与推动 社会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中为牟取超利所实施的行为,呈现利弊交织的两重 性。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本身的严重危害与经济犯罪过程的利弊交织所形成 的近乎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独有的基本特点,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措施和处 罚政策均与此相关。传统财产罪不具有这种情形。



















































① 见《犯罪与司法全书》,1983 年英文版,第 683 页。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税金是国家财政收支的最主要来源。美国政府每年征收各种捐税共达数 千亿美元,其中一半多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职业税超过 40%。由于 政府税务部门人力所限,只能对极小部分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所以逃税
(evade taxes)是一种冒险性很小而获利很高的经济犯罪。 美国的纳税人自我评估申报制度在全世界被广泛地视为出奇的温和但有
效的税务制度。在许多拉丁美洲和一些欧洲国家,逃税行为猖獗,但是受到 刑事惩罚的却很少。而在美国,政府的传统看法(七十年代以前)是逃税行 为并不普遍。但是,1979 年美国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美 国一年内逃税总额在 250 亿——350 亿美元,1982 年估计逃税总额可能高达
约 1000 亿美元。调查研究使政府改变了过去的看法。自 1913 年制定所得税 法以来至七十年代末,因逃税被判刑的人数平均每年不足 1000 人。1979 年
为 1820 人。大多数逃税案件采取非刑罚性的经济处理办法来解决。 故意逃税,属于重罪。最高法定刑为 5 年监禁和 1 万美元罚金(指个人
逃税)。
  此罪构成要件有二:(1)行为人有纳税义务,并且知道有此义务;(2) 故意实施一种企图逃税的行为。
此罪与其他许多犯罪不同,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税
法。如果行为人在纳税申报中遗漏应征税的收入或者打折扣,但并不知道这 种行为违反税法,不属企图逃税。因此,纳税人故意提出虚假所得税申报的 目的虽然仅仅为了延期纳税,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提交真实申报并如实纳 税,仍然构成逃税罪。因为提交虚假申报,就完成了故意逃税罪。
企图逃税的主要方法是提交不真实的纳税申报资料。如果行为人没有提
交应当提交的申报或者提交了真实的纳税申报,但实际上没有全部交付应纳 税额;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很可能导致隐瞒其收入或财产的行为,并且这 种行为与逃税有关,也可构成逃税罪。因此,假定纳税人明知有纳税义务并 出于逃避这种义务的想法而向税务局谎报其收入或财产,构成逃税罪。此罪 也可用保存两本帐簿、制作假报单或假发票、销毁帐簿或记录、隐瞒财产或 者其他欺骗行为的方法实施。
并不具备全部故意逃税罪要件的许多行为也能构成较轻的重罪。依据美
国税法规定,向税务局书面或口头提交实质上不实的申报或其他证件的行为 以重罪处罚。
  根据国内税法(1982 年规定),在缺乏欺骗行为的情况下,故意不提出 必需的纳税申报或者故意不交纳税款,构成轻罪,法定最高刑为 1 年监禁或
1 万美元罚金。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与前述以作 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严重性(危害性)没有两样,所以也应当按重罪处罚。 不过,这种被告人主观上的罪过往往较小,而且多少类似于“不赖帐的欠债 不还”这种民事违法。

二、违反海关管理的犯罪——走私及有关犯罪

  走私罪指携带货物进出海岸不纳关税或者携带违禁品进出海岸的行为。 这是早在英国普通法里就已出现的一个罪名。现代英美制定法中仍然沿用这 个概念,只是“海岸”一词已被改为“国境”而已。
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 18 篇第 27 章规定,下列行为都是犯罪:
  1.故意进口不足重或不足量的,或者质量虚假的,或者少付法定关税的 货物、商品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
  2.把以虚假的发货单、申报单、保证书、信件、文件,或者以书面或口 头的虚假陈述,或者借助欺骗的手段、工具进口的商品投入或引进、或者企 图投入或引进美国市场而使得或可能使得美国丧失合法税收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
3.税务人员故意准许少付法定关税的货物、商品入关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并且开除公职。
  4.以欺骗美国的目的故意把应当开具货单而没有货单的货物、商品走私 或秘密带进美国;或者以欺骗美国的目的故意开签货单或者故意使虚假的或 伪造的货单或其他文件通过海关;故意把违反法律的货物输入或带进美国, 或者故意接受、隐藏、购买、出售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这种违反法律进入美国 后的货物提供运输、隐藏或出售的便利,单处或并处 1 万美元以下罚金,5 年以下监禁,并且没收货物。被告人持有这种货物的证据,除非能解释得使 陪审团满意,否则就是定罪证据。
5.违反美国关税法偷运货物出境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
  6.违反法律,在美国和外国接壤的边境线上的建筑物中接受或存放任何 货物,或者携带货物通过边境线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 下监禁。
7.在海关扣留货物的堆栈中欺骗性地隐藏、移动或重新包装货物,或者
欺骗性地改动、损坏、擦去被扣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或数字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被隐藏的、移动的或重新包装的货物,或者 标记或数字己被改动、损坏、擦去的包装,应当被美国没收。
8.未经许可,在船只、交通工具、堆栈或包装上加盖海关印章或附加海
关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被海关扣留或保管中的船只、交通工具、堆栈或 包装上故意移动、破坏、损坏海关印章或标识;或者恶意地进入海关扣留货 物的堆栈或装有被扣货物的船只、交通工具,意图非法地从那里移动被扣货 物的;或者明知是被扣货物而接受或运输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 金,2 年以下监禁。
  9.在已经提出要对进入美国的货物进行检查后,故意隐藏或者毁坏有关 发货单、记录或证件的,单处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2 年以下监禁。
  10.美国的官员或雇员故意帮助或唆使他人进口淫秽的或煽动叛国的或 暴力反抗美国法律的或足以威胁生命、健康的书籍、文章、图画、广告、传 单或物品,或者实施堕胎的工具,或者其他作下流不道德用途的物品,单处 或并处 5000 美元以下罚金,10 年以下监禁。
  商业社会里企业家和生意人把罚金视为“特许费”,做生意的一种代价, 因而在交罚金后继续再犯罪,国家对这种情形的反应是加重罚金刑。

三、托拉斯犯罪


1890 年《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是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
法,它明确宣布了政府对阻碍自由竞争的垄断的遏制政策。谢尔曼法的第一 和第二条为反托拉斯的刑事条款:
  第一条——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任何契约、联合或共谋,在各州之间 或与外国贸易中遏制贸易或商业,均属非法。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订立 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应被视为重罪。如为企业,应处 100 万美 元以下罚金;如为个人,应处 1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 3 年以下监禁,或由 法院决定两种刑罚并处。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各州之 间或与外国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贸易或商业,应被视为重罪。如为企业,应处
100 万美元以下罚金;如为个人,应处 1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 3 年以下监 禁,或由法院决定两种刑罚并处。①
  谢尔曼法制定的根据是普通法规则和人类经验,禁止的是非法的联合, 而不是有用的合法的联合。上述犯罪定义具有模糊性,参议员谢尔曼本人也 承认:“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用法律语言加以精确定义是困难的,这只 能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来决定。我们作为立法者所能作的全部事情只是宣布 一般原则,我们相信各法院一定会按该法的本意予以适用。”②
在谢尔曼法刑事条款的适用中,如下几个要件常常是司法中注意的焦
点。
  1.共谋。该法惩治的是犯罪共谋(一种不完整罪形态),实行行为并非 必要要件。存在垄断的共谋行为即为既遂。
2.遏制贸易。契约、联合或共谋,在客观上起“遏制贸易或商业”作用
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不起这种作用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难以精确界定遏制与非遏制的区别标准,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 解释。
3.跨州的或对外的贸易。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管辖的只是涉及州际
或对外贸易中的非法行为。 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对违反反托拉斯法适用的刑事惩罚出现
了加重趋势。③1890 年至 1970 年期间,有 19 人在监狱里的总服刑期为 28 个
月,而 1978 年一年里,29 人的刑期总和为 9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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