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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zt: 美国刑法概况

已有 607 次阅读2010-12-21 00:24 |个人分类:知识|系统分类:科技文教|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

 

美国刑法导源于英国刑法,19世纪以前主要援引英国普通法。

19世纪以后,美国联邦国会和各州议会都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对古老的普通法刑法原则进行了修正,使刑法体系日益完善。

一、刑法的渊源


  1.普通法


  美国刑法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殖民地时期不仅沿用英国判例法,而且有些上诉案件要到英国去审理。

独立后,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仍以判例形式吸收和运用普通法制度。

19世纪后,许多州都制定了成文法,对普通法上的某些规定予以成文化,但仍有不少州保留了较多的普通法传统。


  2.联邦宪法


  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在刑事立法方面,联邦国会享有宪法明文列举的立法权,包括:

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流通货币的惩罚规则;

规定和惩罚在公海中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犯国际公法之罪;

宣告和惩罚叛国罪;

通过剥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等。

除上述立法权外,其他刑事立法权均由各州行使。

此外,联邦宪法还直接规定了“叛国罪”的构成要件和审判程序以及对特殊犯罪主体的“弹劾程序”。

 

3.联邦刑事立法


  在宪法列举的联邦刑事立法范围以外,国会利用“默示权”,通过宪法中规定的商务条款、征税权、战争权、公民权利和管理邮政的权力等,制定了大量联邦刑事法规。

最早的联邦刑事立法是1790年的《治罪法》,该法对叛国罪、海盗罪、伪造罪、伪证罪、贿赂罪等作出规定。

以后陆续制订和汇编的刑事法律都对重大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联邦单行刑事法规的日益增多,美国对单行刑事法规进行了整理和编纂。

1877年制定的《联邦修正法律》是第一部刑法典形式的法律,该法删除了一些过时和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第一次给谋杀和过失杀人罪下了定义,区分了重罪和轻罪的刑罚,并增加了妨害选举和公权罪这一新的罪名,这是南北战争后消灭了奴隶制、黑人获得解放取得选举权在法律上的反映。

1948年,美国将联邦刑事法规进一步整理和编纂, 编成《美国法典》第18篇,即“犯罪与刑事诉讼”篇。

自1948年以后,该篇经过数百次修改,是美国现行有效的联邦刑法典。
  1962年,美国法学会提出《标准刑法典》,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美国统一州法工作的产物,其宗旨在于促进联邦和各州对刑法进行全面审查,并为联邦和州刑法的制定提供范本。该法典对各州虽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性效力,但对各州刑法的统一有重要意义,多数州都以它为蓝本修改或制定了自己的刑法。

  

4.州的刑事立法


  美国的刑事立法权主要在各州,这是因为宪法规定除联邦享有的立法权外,一切立法权均由各州行使。

从19世纪起,多数州的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规,其中部分是普通法的法典化,如1820年制定的路易斯安那州刑法典、1865年制定的纽约州刑法典。

各州的刑事立法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全部罪都规定在所制定的刑法典中,刑事控告完全根据刑法典进行,法官不能创造新的罪名;

另一种是将部分罪规定在制定法中,对其他犯罪的控告仍然依据普通法。

 

二、刑法的基本特点

 

1.刑法渊源具有多样性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国家,法律体系复杂,除联邦的法律体系外,还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的法律体系。每个法律体系都有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制定法中,除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机关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普通法除判例外,还包括权威性法学著作中阐述的普通法原理。

 

2.犯罪分重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为不同等级


  美国刑法在犯罪概念上缺乏明确界定,但联邦宪法对叛国罪作了特别规定。罪的分类是美国刑法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刑法依据不同标准对犯罪作了不同的分类。
  美国联邦刑法典和各州刑法典,一般依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将犯罪划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

重罪指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包括谋杀、强奸、 抢劫、严重行凶、侵入住宅、偷窃、偷窃汽车。

轻罪指被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的犯罪,包括少量金额的偷窃、情节不严重的行凶、非法使用车辆等。

有些州的刑法典除规定了重罪与轻罪外,还附加了微罪、违警罪。
  美国刑法不仅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这样的“等”,而且还将各类罪划分为不同的“级”,以便使法官判刑时有比较量化的标准,实现“罪刑相适应”。


3.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


  (1)死刑

死刑的存废长期存在争论。

美国在1967年废除死刑,1977年为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恢复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法有电椅、煤气窒息、绞首、枪决、注射剧毒药品等。


  (2)监禁刑

各州所选用的监禁刑大体可分为不确定刑期、确定刑期和强制刑期三种。

不确定刑期指规定刑期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在此期间如果犯人表现好,可以减刑或假释。

确定刑期指刑期是固定的,也可以因犯人表现好而减刑或假释。

强制刑期指法典明确规定必须判处规定刑期,法官无权改动。


  美国的刑罚具有刑期幅度大,给予法官以广泛自由裁量余地的特点。如伊利诺州《犯罪法》规定特级重罪的刑期是6年至30年。 在刑罚的适用上采取数罪并罚以及相加原则,因此刑期可高达数百年。
  此外,受社会法学派的影响,加强了对犯罪的预防,加重了对累犯的惩罚,广泛适用“保护观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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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gws110 2010-12-21 00:27
太笼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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