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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綠卡申請公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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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9: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世界日报  作者: 【本報訊】
新澤西州是800餘萬人的家,也是10餘萬華人追求夢想的棲息地。在構築避風堡壘的過程中,新舊移民都難免遭遇法律等問題,為幫助大家更輕鬆地解決各種疑難雜症,新澤西版開闢法律信箱專欄,邀請專家為讀者解答問題。- Z5 e2 s, T- c, ~4 @/ |1 N1 ^
來函寄至:World Journal, 41 Bridge St., Building A, Metuchen, NJ 08840,或傳真(732)632-9595,並請註明為「法律信箱」。
: k- ~9 u$ S- a3 X問:2006年1月,我取得F4依親綠卡,同時包括配偶和兩位子女,同年7月在取得綠卡半年內到美國報到。隨後因為工作和子女學業因素,2008年到目前(2011年7月)我都維持半年回美國一趟,但停留時間都在半個月內。2009年8月兩名子女到美國長期居住就業、就學,到目前離開美國每年不超過一到三個月。: F& h& E8 i5 @: u! B: i7 w8 ~# f: M; L
因為對申請入籍的資格認定一直有疑惑,一說需要連續在美國居住五年,每年居住期間要超過181天,那麼可在2014年4月申請入籍。另一說則是取得綠卡滿五年,提出入籍申請日往回推需要符合連續居住30個月規定,那麼在2012年3月就可以提出入籍申請。, _/ J' y0 W1 o- a  k. \( v) {5 X
因為工作因素,我們夫婦無法提出申請入籍,請問依照目前入籍規定,兩個子女可以自行申請入籍嗎?(2012年3月長女滿24歲,次女滿18歲)如果可以,則適用2014年4月提出申請入籍,或適用2012年3月申請入籍?
2 M% O) }7 M4 d( Z) M9 t5 k答:你一家於2006年7月取得綠卡,但大部分時間未停留美國,2009年兩位子女回美國就業、就學,未長期離境美國。
5 M0 |! Z% D' Q現在,他們想申請公民。
) `( p. U" |4 Z1.一般申請公民的條件是綠卡持有人(婚姻綠卡除外),須擁有綠卡達五年,並持續在美國居留三年的紀錄。
  e+ x# q6 U5 C2 ^9 z但是,如果申請人在應持續居留的三年期間,有離境超過一年,那麼三年的持續紀錄,就應再重新計算。若離境超過半年,三年的持續期間,雖然不必重新起算,但移民局一般也會要求申請人提出合理解釋,為何離境美國超過半年。
! B8 K  k5 }& b2 F9 l6 D/ Q2.申請入籍時,移民局非常注意有關停留美國的日期。申請人必須提出每一項出入境的紀錄,來證明申請人符合過去五年住滿三年的規定。
# I) y0 t) k6 \8 J6 s6 z3.你的兩位子女,若2009年8月回美就業就學,那麼,他們應該可以在2012年8月後申請入籍公民。& H) f4 b. i( x# A1 {' g$ q
4.一般申請入籍,綠卡持有人須年滿18歲以上,你的兩位子女都已超過18歲,在移民法上,他們都屬成年,應可自行提出申請公民。- m6 e6 l  G5 S; S; B, w5 D, L
(本文由林榮傑律師事務所林榮傑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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